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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国高故意杀人案)
时间:2020-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国高,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路**号**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攀枝花市公安局审查后,以被告人杨国高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7月2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国高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抑郁状态、人格改变)。2019年2月12日18时左右,被告人杨国高趁其父亲杨某甲坐在堂屋内休息,双手持铁锤从杨某甲背后猛力击打其头部一下,致其父亲当场倒地。杨国高确认其父亲已经没有呼吸后,走到杨某乙家向杨某乙谎称其父亲摔倒受伤,已经没有了呼吸。杨某乙听后与杨过高一起前往其家中,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仁和区人民医院的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确认杨某甲已死亡。

2019年11月15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在仁和区前进镇普达村长青社公墓对杨某甲的尸体进行开馆检验,发现其头顶部靠右的位置有一4.6cm×2.8cm的类圆形塌陷性骨折。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杨某甲在排除其他致死原因的条件下,右顶部锤类打击伤可致其死亡。

2019年11月12日21时左右,杨国高趁其母亲严某某在堂屋里看电视,手持一把长约30公分的剁骨刀走到严某某身后,用剁骨刀刀背击打严某某的头顶六、七下,严某某被打倒在地后,杨国高拿出事先准备的铁丝缠绕在严某某的脖子上用力勒紧直至严某某停止挣扎。发现严某某停止呼吸后,杨国高用衣服对地上的血迹进行擦试,并将血迹的衣服扔进垃圾桶用杂物掩盖,将剁骨刀清洗后放回厨房,将铁丝扔在院子的竹筐内。之后杨国高打电话给杨某乙,谎称其母亲严某某摔倒受伤。杨某乙在电话中提醒杨国高拨打120急救电话,杨国高遂使用手机拨打了120。仁和区人民医院的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严某某已经死亡。急救人员发现现场情形异常,建议家属报警,随后杨国高的堂兄杨某丙拨打电话报案。

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严某某系被他人用勒索勒颈致死。

经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国高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抑郁状态、人格改变),在2019年2月12日杀害其父亲和2019年11月12日晚杀害其母亲时处于患病中,但杨国高杀害其父母的行为均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锤、剁骨刀、铁丝、血衣等物证;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仁和区人民医院院前急救病历、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杨某丙、刘某某、庄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国高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110和120通话录音、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指认现场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国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国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国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兴文

                       检察官助理:安凤琴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国高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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