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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心得、吴清涛运输毒品案)
时间:2020-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曾心得,外号:曾大,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清涛,外号:络耳胡,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巷**号**单元**号。2005年10月1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龙马潭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泸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曾心得、吴清涛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期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初,被告人曾心得和吴清涛共谋驾驶摩托车从泸州市到云南省运输毒品回泸州市。同年1月12日下午,曾心得骑摩托车载着吴清涛从泸州市出发,通过老路前往云南省,途经泸州市的四面山、宜宾市、云南省水富县、昭通市、会泽县、昆明市**普洱市,最后到达云南边境,二人共同协作,拿到毒品后,准备将毒品从原路运输返回泸州市。

为方便运输毒品,二人在云南省买了一辆摩托车供吴清涛单独驾驶,由吴清涛用双肩包背着毒品骑摩托车跟随曾心得驾驶的摩托车准备返回泸州。当二人行至昭通市时,曾心得将毒品取出分别放在自己驾驶的摩托车的两个边箱里进行运输。2019年1月24日20时许,当曾心得行至宜宾市南溪区**道路边的白鹅饭店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从曾心得驾驶的摩托车左尾箱内搜出4块毒品麻古丸疑似物,净重为2266.4克;在摩托车的右尾箱内搜出8块毒品麻古丸疑似物,净重为4535.5克,共计净重6801.9克。随后,民警在泸州市江阳区**巷附近将吴清涛抓获。经鉴定,以上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平均为16.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心得、吴清涛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心得、吴清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钱光润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14张,U盘一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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