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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
时间:2020-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甲,男,生于1988年****日,身份证号码5108121988********,汉族,大专文化,金融业务人员,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单元****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元市朝天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2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许某甲进入广元市朝天区****公司工作,自2015年以来,许某甲对外以办理过桥业务需要资金为由,对外吸收资金,所吸收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办理过桥业务、归还债务及利息。2019年以后,由于经营不善等问题,许某甲已无力经营过桥业务,其在没有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仍旧以办理过桥业务需要资金为名,以新近借款归还先前借款等方式,先后大肆向被害人廖某某、刘某某等人借款人民币1600万元。其中,向廖某某借款180万元,向刘某某借款30万元,向郭某某借款290万,向徐某某借款90万元,向陈某某借款185万元,向侯某某借款150万元,向查某某借款100万元,向石某某借款180万元,向张某某借款100万元,向赵某某借款75万元,向李某某借款140万元,向许某乙借款80万元,均未支付利息。2019年8月3日,许某甲因不堪忍受巨额债务,携款105万元潜逃至柬埔寨躲债,后于同月14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借条等书证,个人业务凭证、银行资金明细、户籍证明等电子数据,四川华雄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姚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没有实际履行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隐瞒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做过桥业务需要资金,先后大肆向被害人廖某某、刘某某等人以借为名骗取人民币16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凯德  梁棋

              检察官助理:解婷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甲现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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