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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华平、代成光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时间:2020-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陈华平,绰号舔碗匠,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号**幢**单元**楼**号。1993年因犯流氓罪被原南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10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成光,绰号老五,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燕,绰号燕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11966********,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长寿区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2005年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攀攀,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住南充市高坪区**镇**村**组**号。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文明,绰号李二娃,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住南充市嘉陵区**路**段**号**幢**单元**号。2019年1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华平、代成光、杨燕、宋攀攀、李文明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向蓬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9月14日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陈华平、代光成、杨燕在南充市商量,准备从成都购买冰毒回南充进行贩卖,随后代成光从南充返回成都联系毒品上家。5月21日下午,陈华平联系被告人宋攀攀筹集毒资8500元,并向代成光转帐26500元,杨燕也向代成光转帐55000元,随后陈华平安排宋攀攀到成都找代成光将毒品运回南充。次日凌晨宋攀攀乘坐组合车到达成都市代成光住处。5月22日23时许,代成光联系好毒品上家李某某(另案处理),双方约定交易地点后,代成光驾车搭乘宋攀攀来到成都市武侯区一小区门口,随后李某某开车到达现场,代成光通过支付宝、微信转帐以及现金等方式共向李某某支付毒资114000余元用于购买500克冰毒,李某某收到毒资后便离开现场去拿冰毒,后宋攀攀又通过微信向代成光转帐9900元让其多拿“1个”冰毒,代成光便电话联系李某某让其多拿“1个”冰毒后,并告诉宋攀攀还差5000元钱。宋攀攀便电话联系陈华平筹钱,后陈华平筹集毒资5000元并分两次通过微信转给宋攀攀。李某某将冰毒带到现场后在代成光车上将冰毒交给代成光,代成光通过微信转给李某某9800元,宋攀攀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向李某某支付2500元,随后李某某离开现场。

代成光与宋攀攀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冰毒拿到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代成光朋友家中吸食试货后,代成光将购买的冰毒交给宋攀攀,随后宋攀攀乘坐组合车从成都返回南充。5月23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沪蓉高速南充服务区将宋攀攀抓获,并从宋攀攀所乘坐轿车副驾驶座椅下查获茶叶口袋包装的疑似冰毒1袋,净重540.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2%。凌晨4时许民警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新世纪商场1栋21号6号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杨燕、李文明抓获,并从杨燕身上查获疑似麻古净重5.4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凌晨5时许民警在南充市顺庆区南门新城二期2幢1单元15楼1号将被告人陈华平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塑料自封袋及电子秤等物品。

被告人李文明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20年5月11日11时许,吸毒人员朱某某微信联系李文明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向李文明转账460元。随后李文明将一小袋冰毒放在南充市顺庆区万丰路金虹幼儿园门口外垃圾箱旁边,并将放冰毒地点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朱某某,随后朱某某到该处将冰毒拿走用于自己吸食。

2.2020年5月13日23时许,朱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文明购买冰毒,并向李文明微信转账460元后,李文明将冰毒放在南充市顺庆区玉带路栖乐桥头并拍照通过微信发给朱某某,随后朱某某到该处将冰毒拿走。

被告人李文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查获在案的毒品及鉴定意见,3.通话记录,4.转帐交易记录,5.立案法律文书、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平为贩卖而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540.8克,并安排宋攀攀运输毒品从成都回南充;被告人代成光明知陈华平贩卖毒品而为其联系毒品上家,垫资为其购买冰毒540.8克并将毒品交与运毒人员宋攀攀,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燕明知陈华平为贩卖而购买冰毒出资5.5万元;被告人李文明二次贩卖少量毒品,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攀攀受陈华平安排去成都运输冰毒540.8克回南充,且自己出资9900元购买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燕、宋攀攀、李文明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宋攀攀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文明在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文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二次贩卖少量毒品,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罚金2000元,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有期徒刑11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文明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朝辉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华平现羁押于西充县看守所,被告人代成光、杨燕、李文明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攀攀现羁押于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6册,光盘1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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