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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天辉盗窃案)
时间:2020-1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杨天辉,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4********,汉族,文盲,无业,四川乐至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3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害人樊某某,女,住四川省简阳市**镇。

被害人严某某,女,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办。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天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杨天辉伙同朱某某(在逃)及其女友(身份未查明)来到简阳市东溪大道赛购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樊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盗走。当日12时许,被告人杨天辉伙同朱某某来到简阳市雄州大道艾米幼儿园外,将被害人严某某的一辆新日牌电瓶车盗走。经认定,被盗雅迪牌电瓶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被盗新日牌电瓶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08元。

案发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杨天辉被民警挡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新日牌电瓶车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瓶车等物证;

2.收据等书证;

3.被害人严某某等二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天辉的供述和辩解;

5.简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6.简阳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天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天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天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天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天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天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强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天辉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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