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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宣判
   作者: 2018-04-18 新闻来源: 【字体: 】   打印本页
  时下热播的法治题材剧《阳光下的法庭》中,两企业因排污造成河流污染,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2.11亿元。4月17日,类似案例在四川隆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隆昌男子曾某因非法采矿两年,在被国土部门叫停后仍心存侥幸,继续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区域生态环境破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万余元,并按确定方案修复非法采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
  该案也是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四川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

  案发
  借修山坪塘名义非法采矿两年
  被叫停后仍继续开采
  2016年8月,隆昌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反映,隆昌市云顶镇一个小地名叫龙洞的地方,有人非法采矿。国土部门随即前往调查得知:龙洞位于云顶镇丁家凼村9组和新桥村5组、6组交界处,2014年5月,从事苗圃种植业的陈某在此处向村民承包了坡地30余亩,用于种植树苗。但因发现该地富含石灰石矿,不利于苗木种植,遂于同年8月17日将该地转包给经营矿石厂的曾某。
  曾某承包此地后,便向云顶镇政府农技中心申请修建山坪塘用于蓄水,以浇灌苗木。事实上,他是以修建山坪塘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采用爆破、机械作业等方式,行掘地采矿之实,加工后用于变卖牟利。而他并无《采矿许可证》,不具备采矿资格,非法采矿长达两年。
  查实后,2016年8月3日,隆昌市国土资源局向曾某发放了《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非法采矿。然而,曾某仍心存侥幸,继续开采矿石。同年9月22日,曾某的非法采矿行为又被隆昌市胡家国土资源所查获,并被再次下达《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

  影响
  致矿产资源损失111万
  破坏耕地及区域生态环境
  2016年9月30日,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〇一地质队实地测量,曾某违法开采点含矿系数为63.7%,实际动用储量为1.613万立方米。同年10月28日,隆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隆昌市境内已销售石灰石(碎石)准价为每立方米45元(不含运费、定额税及其他费用)。2017年3月6日,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曾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11万余元。
  隆昌市国土资源局在调查核实后,将此案移送隆昌市公安局侦查。2017年5月17日,曾某主动到隆昌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30日,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曾某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调查,曾某未取得采矿许可非法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万余元,还致使采矿区域的耕地遭受严重破坏,形成长约110米、宽约35米、深约10~17米的不规则长方形深坑,区域生态环境也遭受破坏。

  判决
  赔偿矿产资源损失
  3个月内修复矿石地质环境和土地
  根据非法采矿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破坏,2017年7月10日,隆昌市国土资源局曾责令曾某整改违法行为,及时恢复因犯罪行为遭受破坏的土地原状。然而,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的2017年10月11日,曾某非法采矿造成的土地破坏及区域生态环境破坏仍未恢复。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非法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致使土地及周边生态环境破坏,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院综合曾某的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一审宣判:曾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外,曾某还被判在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因非法采矿导致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0465万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违法开采区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非法采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进行修复。如逾期未修复,曾某将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修复费用8.26万元。
  在法庭上,曾某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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