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区院在对该区食品、药品安全进行走访和检查中发现,安居区某康复中医胃科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制剂共
66种,并部分销售给相关的患者,相关责任单位未对此诊所进行行政处罚。该院依法进行了监督,并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18日期间,喻某在经营遂宁市安居区某康复中医胃科诊所期间,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配制出自称能治疗胃出血、食道炎、腹内包块等症状的中药共计66种,并部分销售给相关患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安居区院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责令责任人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
2018年4月28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某康复中医骨科诊所处理情况向安居区检察院进行了书面回复:当事人某康复骨科诊所接收了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安食药监药罚【2018】19号),并于当日主动缴纳了罚款,缴纳罚没款共计764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