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作者: 2018-06-05 新闻来源: 【字体: 】   打印本页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51号 邮编:610031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1号

网站访问量 Web Page Count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