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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杨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时间:2020-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绵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杨某某,女,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盐亭县**医院护士,住盐亭县**宿舍**单元**室。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杨某某不服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决定书,于2020年5月18日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到其工作的盐亭县**医院让杨某某帮其找葡萄糖解酒,找寻无果后杨某某回到值班休息室,刘某某尾随杨某某进入休息室强行抱住杨某某进行亲吻、舌吻等方式进行强制猥亵。后杨某某摆脱刘某某控制并报警,刘某某逃离现场。次日,刘某某到盐亭县云溪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复查认为,刘某某违背当事人意愿,以暴力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盐亭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对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予以维持。

2020年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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