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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多元救助事实孤儿 彰显司法温度
时间:2018-08-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事实孤儿陶某婷、陶某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104904元,并依托纳爱全覆盖体系开展多元化司法救助工作,护航姐妹花健康成长,彰显司法温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主动开展救助 缓解现实困难
  陶某婷、陶某两姐妹系陶某与杨某燕的未成年子女,案发时分别为13岁和6岁。陶某与其妻杨某燕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陶某用随身携带的猎刀刺中杨某燕左胸部一刀,杨某燕经抢救无效死亡。母亲去世,父亲坐牢,陶某、陶某婷成了事实上的孤儿,无任何收入的两姐妹生活陷入困境,只好跟随爷爷陶某兴、奶奶李某生活。为了挣钱抚养两个孙女,爷爷陶某兴只有到处打零工支付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奶奶李某因病无法外出工作,仅有每月退休金几百元。陶某婷就读高中、妹妹就读小学,两姐妹成绩优异,但沉重的经济负担让两个老人不堪重负。纳溪区检察院通过事实孤儿专项调查了解到此情况后,主动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两姐妹送去救助金104904元,为该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以来单笔最大金额,切实解决两姐妹的现实困难和后顾之忧。
  开展心理救助 阳光面对生活

三级心理咨询师控申科长郭丽开展心理咨询
  为了让两姐妹以阳光的心态面对生活,该院联系了纳爱少年司法社工事务所二级心理咨询师为两姐妹做多次心理辅导,并指派院内两名取得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官长期跟踪帮助,并与其祖父母、学校老师密切联系,让她们放下思想包袱。目前,就读高中的陶某婷学习进步很快,进入年级十几名。
  实地调查了解 实行资金监管
  为确保国家司法救助金得到合理使用,纳溪区检察院与区关工委、陶某婷、陶某所在社区就该资金使用监管问题进行了多次磋商,最后商定由其社区对这笔资金进行保管并监督使用,确保该笔资金不被挪作他用。同时纳溪区检察院与区关工委成立临时监管小组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受助人陶某婷、陶某的爷爷奶奶对检察院的良苦用心表示理解和赞同。
  构建长效机制 开展多元救助

陶某兴代表全家送来锦旗
  纳溪区检察院利用“纳爱”全覆盖体系,就事实孤儿救助与成员单位达成意见。通过向“纳爱”成员单位区教育局进行协调,减免了陶某婷每学期学费500元,并为其每学期争取到了助学金1000元;减免了陶某每学期学杂费300元,并为其减免了补课费;区民政局继续保持姐妹俩的低保,确保其基础生活保障,指定陶某兴、李某为陶某、陶某婷的临时监护人,由社区负责人员对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考察,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积极参与 公开审查宣告

市人大代表黄小耘、市政协委员陈斌参与该案公开宣告
  纳溪区检察院积极邀请了市人大代表黄小耘、市政协委员陈斌参与该案的公开宣告,主动接受监督。
  宣告当日,纳溪区检察院依法按照检察宣告流程,由承办检察官重点阐释了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国家司法救助案的事实、理由以及适用的依据和检察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决定给予陶某婷、陶某国家司法救助金104904元。当天还针对申请人代理人陶某兴就被害人遗产继承问题邀请酒城律师事务所马宏军律师开展法律咨询服务,通过释法说理,引导申请人、代理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市人大代表黄小耘、市政协委员陈斌对检察机关对事实孤儿的救助工作给予肯定,并勉励申请人认真学习,健康成长,以感恩之心回报社会。
  当天宣告会后,该院分管副检察长赵永忠还带陶某婷、陶某两姐妹参观了该院青少年阳光成长“纳爱”基地,对他们开展普法教育,勉励她们做一个知法懂法的青少年。

赵永忠副检察长带领两姐妹参观纳爱基地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健康,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被害人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人身受到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与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实际损害后果证明。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或者医疗诊断结论或者死亡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
  (四)生活困难证明。包括个人及家庭财产、收入证明和拟救助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五)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它与申请救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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