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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公益诉讼实现“三个效果”
时间:2019-01-24  作者:钟骏 李丹  新闻来源:四川法治报  【字号: | |
  2018年,宜宾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紧紧围绕“绿色宜宾”建设、“健康宜宾”战略和促进宜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在全市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建立、完善了一系列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制度类文件,形成合力,推动公益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实现了公益诉讼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截至2018年11月,全市检察机关排查出公益诉讼线索169件,决定立案12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3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件,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或纠正违法93件,有力地保护了全市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得到了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的认可。
  典型案例 1
  翠屏区检察院
  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宜宾市翠屏区现存陈绍光烈士纪念碑、余文涵纪念广场、李庄保卫战纪念碑三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由于疏于日常管理维护,存在不少问题。据翠屏区检察院现勘,陈绍光烈士纪念碑旁修建了一个生活垃圾收集池;当地群众在余文涵纪念广场跳广场舞;李庄保卫战纪念设施环境脏乱差。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优美的环境和气氛被破坏,严重损害了英雄烈士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6月,翠屏区检察院向翠屏区民政局发出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职,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在该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纪念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切实做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
  翠屏区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安排专项资金对纪念设施予以修缮维护,对周边环境和纪念碑旁修建的垃圾池进行了拆除和清理;对纪念碑旁饲养家禽的群众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在别处圈养;制作摆放了通告,告知群众不得在余文涵广场内跳坝坝舞、喧闹等,保持广场肃静氛围。同时加强管理,做好对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通过整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形成了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
  典型案例 2
  叙州区检察院
  长江中非法捕鱼两被告分获有期徒刑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在禁渔期采用电鱼方式在长江上游岷江河段非法捕捞野生鱼,被当地公安当场查获,警方缴获各类渔获物多达94条,重达21.7斤。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将该案移送叙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涉及对长江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叙州区检察院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程序。
  2018年11月12日,叙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叙州区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益诉讼。经审理,法院支持检察院全部诉求,判决两名被告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8个月;并判决赔偿损失13090元,承担生态修复费用4万元。根据当事人与畜牧水产部门达成的生态修复协议,被告家属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庭审当日,叙州区检察院会同法院、公安、渔政等部门,组织当事人在案发河域投放10万尾鱼苗。至此,案件得以全面执行。该案获得媒体高度关注,中央电视台在次日《新闻直播间》节目中予以报道。
  典型案例 3
  长宁县检察院
  非法采伐保护植物 被罚补种5倍树木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为刘某某采伐林木树过程中,李某某擅自用油锯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17株、油樟1株;向某某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1株。长宁县公安机关将两人移送长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是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破坏,并且涉及资源保护,长宁县检察院将该线索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2018年10月30日,长宁县检察院向长宁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向某某补种砍伐数目5倍的香樟树和油樟共计95株,并承担3年的管护责任。
  2018年11月8日,李某某、向某某与县林业局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之后,李某某、向某某在检察官、法官、媒体记者及当地村民的监督见证下,在林业专家的指导下,在原非法砍伐地补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因缺香樟树和油樟树苗,县法院同意改种桢楠)幼苗130株。当日下午,县法院在案发乡镇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李某某、向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缓刑,并补种桢楠95株,承担3年的造林管护责任。
  典型案例 4
  江安县检察院
  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守护长江岸线生态安全
  江安县某竹资源开发公司自2016年9月建成投产以来,违反环评方案要求,将未作无害化处置的16000余吨工业固体废物(白泥、绿泥、污泥)露天堆放在无防污设施的临时堆场,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危及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安全。
  江安县检察院经立案调查,向江安县环保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两个单位依法履职,及时查处该公司污染环境行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继续污染环境;协同配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长江岸线生态环境安全。
  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两单位高度重视,联合组织开展对园区企业拉网式检查、督导,及时约谈该公司负责人,县环保局对该公司违法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罚款17万元的处罚,并促使该公司投资236万元新建完成固废临时堆场的防污设施建设,有效防止了对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的污染。
  典型案例 5
  高县检察院
  生活污水乱排放 检察建议显“疗效”
  高县庆符镇某小区附近存在城镇生活污水直排南广河的情况,不仅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还对南广河的生态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高县检察院依托与全县14个行政机关联合签署《关于建立公益诉讼深化配合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委托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对排污口进行水质监测,启动“高县公益诉讼专业人才库”的专家人员作出检测报告:污水样中有五项均严重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限值。据此,高县检察院分别向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切实履行保护工作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县环保局积极会同县住建局、县国资公司及设计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污水管网建设单位县国资公司关于《滨河东路东一段工程项目》实施,加快小区附近截污干管工程建设,两单位配合县住建城管局开展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不断完善高县第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有效整治该污染问题。整治后,高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县政府法制办、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参加案件跟进监督现场会,对整治效果予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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