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网络 网站无障碍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动态>>川检新闻
天然气公司无证经营是否构成犯罪?看检察机关如何“断案”
时间:2019-08-09  作者:任鸿  新闻来源:川报观察  【字号: | |
天然气公司无证经营是否构成犯罪?看检察机关如何“断案”
  
  8月7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该案涉及的8家天然气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提供天然气供应服务,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西充县检察院全面审查之后,作出了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决定。
  未经许可经营,8家天然气公司被立案侦查
  2012年至2018年,西充县八家天然气公司成立后,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向西充义兴镇、高院镇、同德乡、金源乡等18个乡镇,无证或超范围向15000余户居民提供天然气供应服务,涉案经营额从10余万元至100余万元不等。
  2018年10月,西充县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同年11月,侦查终结移送西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西充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和群众,查看企业经营资质、生产设备、安全设备,全面了解涉案企业经营状况。经调查,涉案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了消防检查、特种设备经营、安全检查等合格证书,在生产经营中,均有固定生产场地,安全措施到位,后续经营服务到位,用户对其服务也充分认可。与此同时,所有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均在审批过程中。
  诉还是不诉?检察机关提出“两全之策”
  “相关企业案发前经营较为正常,服务群众范围较广,如对企业追究刑事责任,将对企业经营和社会稳定造成较严重影响。”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初步审查后,我们认为不能对该案‘一诉了之’。”
  鉴于此,西充县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经补查证实,涉案企业均基本具备相关生产经营条件。燃气经营许可证未能完成审批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城镇规划发生变化等。侦查机关同时证实,相关企业经营天然气均属单位行为,部分企业经营数额未达到50万元,未达到立案标准。
  办案过程中,西充县检察院邀请县工商联、公安机关共同召开了案件公开审查会。经讨论,各方均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燃气许可证的审批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通过收购等方式妥善解决。
  经西充县检察院建议,涉案八家企业就燃气经营范围进行了磋商,并初步达成协议,解决了许可审批中的焦点问题。同时,西充县检察院建议审批部门县住建局应根据企业情况尽快完成审批工作。
  目前,西充县检察院与西充县公安局就案件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一是对非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企业作撤案处理。二是对非法经营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在许可证通过审批后作撤案处理。
  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如此“断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案的典型意义是什么?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作出了解释。
  本案中,检察机关严格执行适用防止非法经营罪刑事打击扩大化的相关规定,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但燃气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无证经营燃气也不属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才予立案追诉,本案部分企业经营数额未达到50万元,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涉案八个企业的无证经营燃气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与保护涉案企业经营相结合,坚持解决遗留问题与司法办案相结合。受理该案后,西充县检察院要求涉案企业积极采取措施,不得中断居民供气,保障了15000余户居民正常供气服务。办案过程中,及时启动办理涉企案件经济社会影响评估机制,尽量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所有涉案人员均未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均未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均未受到影响。办案的同时牵头解决社会治理难题,西充县检察院引导涉案企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推动许可审批问题的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新浪微博二维码
新浪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二维码
官方微信二维码
今日头条二维码
今日头条二维码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二段1号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