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落实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与宜宾市市财政局和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共同会签的《关于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大公益诉讼案件的跟进监督,督促长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加大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力度,收回260万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今年初,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履职中发现,长宁县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7年新建两个房地产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无法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未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也未缴纳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长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缴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长宁县检察院经调查后向长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县人防办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追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缴的313.55万元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多次以电话、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与长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就如何快速有效追缴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进行沟通、交流。长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书后,多次进行电话催缴;经向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建设方案调整导致应缴纳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少,长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之后又向该公司送达了追缴告知书。近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两个项目工程方案调整后应缴纳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60万。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能,落实上级院文件精神,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追求办案实效,使得国有资产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