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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强四川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1-03-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以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发展的态势。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做强民事检察”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四川民事检察工作水平,结合我省民事检察工作的实际,现就做强新时代四川民事检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代做强四川民事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民事检察作为检察机关“四大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化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切实实施民法典”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民事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抓住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有利契机,努力提高民事检察工作水平,推动我省民事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2. 新时代做强四川民事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等会议的重要部署,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精准监督为导向,进一步更新监督理念、调整监督重点、提升监督质效、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四川民事检察工作提档升级,为推进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3.新时代做强四川民事检察工作的目标任务
  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就是要以践行“为民”初心为出发点,遵循司法规律、优化资源配置、补齐弱项短板,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民事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保障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力争做到:监督质量更优,以“求极致”的精神严把案件质量关口,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人民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监督成效更好,将人民群众答不答应、满不满意作为衡量民事检察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力求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监督效率更高,秉持“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精神,尽可能地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队伍素能更强,持之以恒地抓好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专业化民事检察队伍。
  二、更新监督理念,推动四川民事检察提档升级
  4.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
  自觉把民事检察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找准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契入点和着力点,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5.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聚焦聚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虚假诉讼、弱势群体保护等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有效保障民生民利、维护公正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更实在的民事检察产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6.牢固树立精准监督理念
  精准把握监督标准,坚持法定性标准与必要性标准相统一,在查明违法性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司法政策、社会背景等因素,立足整体法律价值确定是否监督,切忌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精准适用监督方式,对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一般适用抗诉方式监督;对虽有错误但不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优先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实施同级监督;对原审裁判有瑕疵但不需要启动再审程序改变原裁判结果的案件,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开展类案监督。着力优化监督程序,通过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严格抗诉案件办理审核机制、健全借助“外脑”辅助办案机制,全面提升民事检察监督的精准度。
  7.牢固树立能动监督理念
  增强主动监督意识,依法加大依职权监督力度,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增强全方位监督意识,坚持全案全卷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必要调查核实相结合,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实现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增强延伸监督意识,深入分析监督案件背后的管理漏洞,积极向人民法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意见,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司法、强化诉源治理。
  8.牢固树立矛盾化解理念
  民事检察监督办案决不能止于程序结案,而要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通过强化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和解,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消弭纠纷,将更多的矛盾隐患化解在检察环节,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为实现百姓和顺、城乡和美、社会和谐贡献检察力量。
  9.牢固树立法律共同体理念
  正确认识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的角色定位,坚持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积极与被监督者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共同维护法律尊严、捍卫法治权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主动换位思考,善于从被监督者的视角来看待问题,既坚持原则依法监督,又讲究方式方法,通过良好的沟通协调实现最好的监督效果。
  三、坚持精准监督,提升四川民事检察监督品质
  10.精细化审查案件
  改进案件审查方式,推动落实审判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审查制度。对疑难、重大案件和拟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采信合理。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检察官联席会对案件的把关作用,力求每一件监督案件点位和意见精准。有效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互联网咨询平台作用,对拟提出抗诉和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的疑难复杂案件,积极借助“外脑”提升监督质量。秉持工匠精神制作法律文书,确保法律适用准确、说理充分严谨、文书格式规范。
  11.着力推进深层次监督
  深入推进虚假诉讼案件深层次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活动,聚焦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离婚财产分割等重点领域办理一批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件。围绕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重点环节、关键节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监督工作,杜绝浅表性、一般性监督,切实提高审判程序监督和执行监督的层次和水平。坚持“一案双查”,对错误生效裁判、虚假诉讼和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违法背后隐藏的审执人员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纪委监察委办理。
  12.深入开展类案监督
  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对个案审查中发现的生效民事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执行程序中存在的一般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聚焦民事检察如何服务大局,针对办案中发现问题相对突出的领域开展类案调研分析,发现案件背后隐含的行业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13.强化监督效果跟踪
  加强对监督案件的跟踪、跟进,对人民法院处理结果仍有明显错误且有继续监督必要的,及时依照规定跟进监督。严格执行再审检察建议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完善上一级检察院对备查案件的审查和反馈机制。加强对因监督意见不当未获法院采纳案件的剖析,在与法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及时调整监督标准。深入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推动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纳入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范畴。探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民事检察监督意见特别是再审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制度,借力增强监督刚性。
  14.全面提高办案效率
  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办案时限的规定,提升三个月内案件办结率。对三个月内未办结的案件,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案件进展情况,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全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落实,适当简化案件审查和审批程序,突出员额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采取有力措施清理消化积压案件,确保案件办理实现良性循环。2020年开始,全省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结率达到80%以上。主动跟进了解法院办理检察监督案件进度,对未依法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的,通过适当方式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并督促及时办理与回复。
  15.着力做好和解息诉工作
  贯彻落实省“两办”《关于建立健全诉源治理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的指导意见》,促进矛盾化解在当地。对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且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案件,秉持“经济问题尽量通过经济方法解决”原则,依法积极引导、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对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在再审程序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对已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强化释法析理,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和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主动对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调解和司法救助等渠道,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最大限度地消解社会矛盾。
  四、完善制度机制,夯实四川民事检察发展根基
  16.健全案源发现机制
  加大民事检察职能宣传,适时发布民事检察典型案例,提高民事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可度。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之间的线索移送与反馈机制,深挖隐藏在“套路贷”、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刑事犯罪背后的虚假诉讼线索。立足四川作为农民工大省的实际,继续积极参与根治农民工欠薪攻坚行动,主动与人社、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加大支持起诉案件的办案规模和力度。加快推进“智慧民事”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执行和监督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共享,拓展案源渠道。
  17.健全案件调查核实机制
  规范调查核实的范围和程序,对因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需要确有调查核实必要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两名以上的检察人员依照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制定完善案件公开审查办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矛盾冲突激烈的案件和拟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凡具备公开听证条件的,原则上应当组织公开听证,通过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查清案件争议事实,辩明是非曲直。2020年开始,各市州检察院每年至少办理一起公开听证案件,并且及时整理、发布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成熟经验。
  18.健全对下业务指导机制
  加强对重大、疑难以及认识分歧案件的个案指导,充分发挥提请抗诉案件审查和再审检察建议备案审查的个案指导平台作用。特别是对不支持提抗意见的案件,要通过一案一回复方式充分释明理由,增强业务指导的实效性。强化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各类民事检察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定期通报辖区内民事检察主要业务数据分析情况,拟制改进工作的对策、制度。办好用好业务工作专刊,及时转发、推广成功经验、创新做法以及有借鉴价值的工作信息,形成辐射、带动效应。强化省市两级院对下工作指导职责,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及时提出有价值的指导意见。建立科学的绩效指标体系,突出重实干、重质效目标考核导向,做到数量与质量并重。
  19.健全民事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上下一体化联动办案机制,省市两级检察院要肩负起线索管理、人员调配、统筹指挥的责任,对重大疑难复杂、虚假诉讼、法官行为重大违法等案件,探索实行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内检察人员制度,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对具有重大影响或办案阻力较大的案件,上级院要进行挂牌督办,分担下级院办案压力。建立健全横向协作办案机制,加强民事检察与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与承担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权的综合效能。
  20.健全典型案例指导工作机制
  扎实践行“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工作理念,围绕服务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及时选择总结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公开发布,充分发挥案例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高度重视对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学习研究,将案例研究作为夯实法律适用根基、研究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标本,通过精品案例统一监督理念和司法尺度。
  21.健全检法沟通协作机制
  正确处理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关系,既把握检察权运行的内在规律,又尊重审判权运行的内在规律,努力促进和谐司法。加强与人民法院的个案沟通,认真听取原案承办法官对原审裁判因素的说明,深入阐释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推动形成检法共同的司法理念。坚持与同级法院人来人往、定期座谈、文件互换、会议互邀等沟通交流方式,积极主动地建立健全不同层次的联系协调制度,努力就民事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人民法院达成共识,营造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
  五、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四川民事检察队伍素能
  22.加强对民事检察工作的领导
  全省各级检察院党组、检察长特别是分管检察长要切实加强对民事检察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民事检察工作,在个案协调、工作协调和办案经费、装备等方面提供支持。检察长要带头办理重大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分管检察长要切实履行员额检察官职责,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委员会要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民事检察案件的把关,加强对民事检察工作的研究和民事法律法规的学习。
  23.加强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正视近年来民事检察办案量逐年增大的态势,适时适度增配民事检察人员。省市两级院因受案数持续走高,且主要办理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要配强民事检察队伍,适当提高员额检察官的配备比例,配足辅助人员。基层院主要办理虚假诉讼监督、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要从有利于挖掘案件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的需要出发,更多配备具备从事调查能力的年轻干警。强化民事检察组织机构建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合一的市级院要设立专门的民事检察办案组,各基层院要安排专门的检察官负责民事检察工作。探索推进与人民法院互派干部任职、挂职交流制度,通过检法两院干部交流充实业务熟手。认真做好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真正发挥好考评工作“风向标”作用,促进民事检察官更加尽责履职。
  24.加大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全面掌握民法典的各项规范,特别是一系列新规定新要求,深刻领会民法典所蕴涵的法律精神。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业务竞赛、优秀法律文书、精品案件评选等活动,提高民事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民事检察队伍。省检察院每三年要举行一次全省民事检察业务竞赛,各市州院要定期举办民事检察业务竞赛。调整充实民事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检答网答疑专家库等,形成长效化的激励机制。推动设立全省民事检察研究基地,提升民事检察理论研究水平。基层院要选派骨干到省、市检察院跟案学习,通过以案代训方式,提升基层干警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
  25.强化民事检察队伍自身监督
  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和指导民事检察司法实践。健全民事检察工作制约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检察办案“三个规定”,严格规范民事检察人员与法官、律师、当事人和中介的关系,坚决防止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坚决查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遵循司法规律,发挥检察官办案组、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功能作用,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民事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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