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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与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共同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
时间:2017-10-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省检察院与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共同制定《关于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推动我省消费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建立了五大协作工作机制。  一、建立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共享平台。 

  全省各级检察院、消委组织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相互通报,对重点案件线索,应当共同研讨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全省各级消委组织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将线索及其相关材料移送同级检察院。从而从省级层面为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和消委组织协作办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搭建了制度框架。 

  二、建立检察机关支持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机制。 

  《意见》建立了检察机关支持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细化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工作方式和具体职责,明确检察机关通过参与案件线索论证、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庭支持公益诉讼等方式支持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消委组织各自职能优势,达到共同协作开展消费公益诉讼的目的。 

  三、建立消委组织配合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工作机制。 

  《意见》规定,建立消委组织对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配合机制,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更适宜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借助消委组织专业优势,通过参与案件线索论证、收集相关消费投诉案例、提供消费专家咨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四、加强对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 

  《意见》规定,全省各级检察院在审查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执行监督案件中,应当加强与同级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沟通协调,省检察院加强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调研指导,对发现的问题适时与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共同研究解决。 

  五、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省检察院、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通过文件交换、联合专题调研、个案联合研讨、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互通工作信息,加强密切联系,共同推动消费公益诉讼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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