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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院印发《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公开办法(试行)》
时间:2018-09-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省检察院已经印发《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开办法》),从此,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公告有了制度保障。《公开办法》一共5章,包括总则,检察建议公开内容、方式,检察建议公开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而在附件部分,省检察院则提供了7个公开宣告、公告检察建议所涉及的文书模板。
  涉及公共利益和普遍性问题为主
  对于出台《公开办法》的目的,省检察院在《公开办法》第一章中作出了解释:提升检察建议的质效和刚性,更好地履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开检察建议的范围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类案监督、专项检察等活动中,针对发现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普遍性问题而提出的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一直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省检察院研究室干部梁山林告诉记者,但在此前,检察建议被认为是“软性”监督,缺乏“刚性”约束,有建议不回复、有回复不采纳、采纳但措施治标不治本等情形时有发生。
  通过对近年来我省检察建议的梳理和分析,省检察院发现,我省检察建议存在案内、个案建议、诉讼监督类检察建议较多,案外、类案监督建议,综合性建议比较少的情况。“《公开办法》将改变这一现状,在诉讼监督之外,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更加关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刘萍表示,尤其是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检察建议的作用已经日益明显。
  涉及检察机关8个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检察建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检察建议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检察建议公开的保密审查、审核报送和公开后的跟踪了解、督促落实;办公室负责检察建议的文稿审核、编号、用印;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建议在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发布;宣传部门负责检察建议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和新闻媒体的发布及舆情的收集、监测、反馈和应对;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与检察建议公开工作;保密部门负责日常保密检查、管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相关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省检察院案管办检察官周宏强告诉记者,《公开办法》出台后,将改变以往检察建议工作及公开职责不明确、检察建议格式不规范等多种问题。
  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根据《公开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检察院可以采取公开送达、公开宣告和公开发布三种方式公开检察建议。对于每一种公开方式,《公开办法》都作出了细致要求。
  公开送达时,检察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相关单位代表和记者等参加。而对于公开宣告,则要求检察院设置专门的检察宣告室。检察宣告室的背景颜色统一为蓝色,正中上方悬挂人民检察院检徽,检徽下方为“检察宣告”,字体颜色为白色。公开宣告检察建议应当在检察宣告室内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学校、社区或者其它场所进行。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外,允许公民旁听,记者旁听和采访。
  而对于公开发布,则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并在本检察院门户网站、“两微一端”上发布。必要时,经省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以前,检察建议通常采取邮寄或者检察人员送达的方式,检察建议只往来于检察机关和被建议单位之间,没有仪式感,缺少严肃性。对于被建议单位回复情况和整改情况也没有硬性要求。种种原因,导致检察建议公开程度不高,因此检察建议在社会上的传播度、知晓度和影响力不足。”周宏强说,通过公开检察建议,将大大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
  《公开办法》明确十个步骤
  按照《公开办法》,拟公开送达或公开宣告的检察建议,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提请检察建议公开送达审批表》或者《提请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审批表》。在检察建议公开前,承办部门应该主动与被建议单位在检察建议的问题定性、整改意见、落实期限和公开方式等方面进行沟通。如果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审核处理。对于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或者修改检察建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则要求说明理由。
  为了保障检察建议的落实,《公开办法》指出,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拟公开的检察建议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检察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检察建议,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根据《公开办法》,公开宣告检察建议一共十个步骤:包括宣布宣告人的姓名、身份,宣布会场纪律,宣布参加人员身份,宣读检察建议,送达检察建议后被建议单位代表核对签字,听取被建议单位代表意见,听取其他参会人员意见,现场释法说理等。
  检察建议发出后,由谁来跟踪监督?《公开办法》明确,检察院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定期对被建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督促落实,对收集的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汇报。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案件承办部门未依法督促被建议单位整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外部如何监督?
  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为使检察建议公开工作有序开展,《公开办法》要求上级检察院组织、指导下级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如发现下级检察院在公开工作中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纠正。检察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检察建议公开工作以及被建议单位的整改落实和回复情况。
  为提高检察院检察建议的质量,省检察院还在《公开办法》中要求检察院对本院和本地区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通报、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检察院还可以组织开展检察建议专项评查评鉴,评选优秀检察建议。
  此前在检察院内部因为检察建议制发部门较多等问题,导致部分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为克服这一问题,检察院在附件中提供了包括《检察院提请检察建议公开送达审批表》《检察院提请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审批表》《检察院检察建议公开送达邀请函》《检察院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邀请函》《检察院检察建议公开送达通知书》《检察院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通知书》在内的检察建议书的模板。“希望通过《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部门责任的明确分工,以及提供的文书模板,能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公告的程序。同时,通过评选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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