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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院发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
时间:2019-05-30  作者:  新闻来源:第九检察部  【字号: | |
四川省检察院发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
  
  5月29日上午,四川省检察院召开“携手关爱,共护明天”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
  目 录
  案(事)例一 共建“未成年人110指挥中心“ 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事)例二 构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机制 呵护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案(事)例三 构建社会支持体系 实现对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案(事)例四 防性侵护成长 “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有声
  案(事)例五 研发校园安全护航成长平台 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网”
  案(事)例六 打造“未检侠”特色品牌 形成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合力
  案(事)例七 余某遗弃案—— 督促起诉撤销监护权 不幸幼婴获新生
  案(事)例八 元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延伸检察职能 司法救助暖人心
  案(事)例九 范某某盗窃案——借力“网格化管理平台” 圆失足学生大学梦
  案(事)例十 肖某某强奸幼女案——法治扶贫 关爱不留守
  案(事)例一
  共建“未成年人110指挥中心” 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共享难、衔接难、保护难的现状,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检察院主动作为,牵头与区政府法制办、团区委会签《雨城区构建“行政与司法无缝对接,建立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支持体系”制度实施意见》,共建“未成年人110指挥中心”。该中心设在雨城区检察院,具有收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线索、及时介入调查核实、召集联席会议、指导联动处置和保护效果评估五大职能。由检察院依托派驻检察官、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两法衔接”平台等5种途径,全面收集监护侵害、监护缺失、食药品安全、违规允许进入不适宜场所等14类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线索。经指挥中心核实后,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拟定工作方案,并将具体处置事项交由担负职责的行政机关办理,由检察机关对处置过程和保护效果进行监督。该指挥中心运行以来,共收集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线索95条,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9件。
  二、典型意义
  司法、行政机关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均担负着重要职责,实践中信息共享难、衔接难、保护难的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工作成效。“未成年人110指挥中心”是检察机关牵头建立的线索共享和联动处置指挥平台,通过履行五大核心职能,确保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线索都能得到全面收集和高效处置。该指挥中心的建立,起到了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作用,并促进各履责主体在工作中形成合力,是检察机关创新参与社会治理的有益探索。
  案(事)例二
  构建校外培训机构 长效监管机制呵护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一、基本情况
  2018年,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在办理某校外培训机构老师性侵儿童案时发现,本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无证经营、设施简陋安全隐患突出、培训人员无教师资格等严重问题,同时行政职能部门监管缺位。该区检察院即向区教育局发出落实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校外培训辅导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和对培训机构的评价退出机制等内容的检察建议。区教育局立即采取行动,联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对254家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要求6家有证照机构暂停办学、限期整改,责令关停79家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并向检察院书面回复整改情况。随后,该区检察院与区教育局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学生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防性侵害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并以专项报告推动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未成年学生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准入、人员资质、安全投入、与110联网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在区检察院的监督下,目前该区已经形成了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长效监督管理格局。
  二、典型意义
  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隐患突出,培训机构老师侵害未成年学生案件时有发生的“乱象”,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全面调查后以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清理整治,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推动党委、司法、教育等部门共同构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长效监管机制,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
  案(事)例三
  构建社会支持体系 实现对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成都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占比较高,法定代理人到场难、社会调查难以及观护帮教工作量大的问题十分突出。为切实破解这一难题,成都市检察机关主动作为,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研发“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信息化平台(APP)”,全方位构建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实现对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一是建立专职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对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沟通、抚慰、教育等作用;二是异地社会调查与本地调查并行,实现对外来涉罪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平等,帮教措施平等;三是搭建检校、检企帮教基地,提升有效帮教、促进社会回归;四是建立强制亲职教育机制,重塑健康家庭环境。该项工作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成都市检察院被最高检、团中央确定为首批委托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单位,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被列入《中共成都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9年度改革落实台帐》。
  二、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是一项司法属性与社会属性兼具的系统工程,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广泛参与。检察机关主动作为,构建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不仅对破解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平等保护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有助于促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提升“教育、感化、挽救”实效。
  案(事)例四
  防性侵 护成长 “一号检察建议”落地有声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后,泸州市检察机关迅速行动,总结梳理相关案件,找准问题关键,确保“一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与市教育局会签下发《关于落实最高检 “一号检察建议”预防校园性侵工作方案》,实现辖区校园全覆盖;联合教育部门走访调查幼儿园、中小学校,特别是对发生过教职工性侵害学生案件的学校重点调查,针对走访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份,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责任;联合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开展入职查询,对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禁止入职。目前,已取消3名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保安从业资格。与控申部门联动,在12309检察服务平台增设“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线,开展线上法律服务;制作并向社会发放《泸州市检察机关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分析报告(2015-2018年)》蓝皮书,号召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推动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社会综合治理;依托全市“未成年人成长护航团”,开展特色防性侵法治宣传,自编自创防范性侵害歌谣、体操等,受到广大师生的喜爱。如纳溪区检察院自编的《纳爱教你防性侵》三句半童谣,在学生间广泛传唱;古蔺县检察院创编的《儿童安全防范操》,成为全县中小学生的课间操。该项工作得到最高检、教育部联合调研组的认可,其相关做法被《检察日报》、正义网、四川新闻网、四川法制报专题报道。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犯罪多具有隐蔽性、侵害时间长、次数多、人数多等特点,对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造成难以磨灭的伤痛,特别是学校教职工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性侵未成年学生犯罪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更为恶劣。“一号检察建议”对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意义重大,泸州市检察机关强化责任担当,通过多元化手段让“一号检察建议”落地有声,切实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案(事)例五
  研发校园安全护航成长平台 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网”
  一、基本情况
  为破解未成年人犯罪事前预防,事中关护,事后跟踪等难题,南充市检察院与仪陇县检察院联合研发“未成年人护航成长平台”。该平台对辖区中小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录入管理、统计分析、动态监测、评估、预警提醒、预警跟踪处理,同时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问题自动预警、分类处理;该平台还融合了家长、教师、网格员及众多职能部门,通过全社会、多部门无缝联动、共同参与,确保预防违法犯罪、帮教回归取得实效。量化考查、监测和预警功能,实现精准、及时、有效预防关护。2018年11月21日,平台预警县域某中学发现两个团伙约架,涉及学生48人,可能发生聚众斗殴事件,接到预警后迅速在线联络公安、教育等单位和学生家长,组织涉事学生上法治教育课、参观县看守所,约谈家长、开展亲职教育活动,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细化功能、合理配置,确保工作高效快捷。2017年12月下旬,仪陇县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预警系统预警,某中学有学生在该镇网吧连续几天上网,系统自动将该信息发送至县文广局、辖区派出所等相关单位。随后,县文广局执法大队、辖区派出所对辖区涉事网吧进行突击检查,并予以查处。家庭、社会双向对接,保护无死角。该平台家长端口让家长可随时观测孩子学习、生活现状,便于实时沟通、及时干预、适时教育,有效弥补了因大量家长外出务工带来家庭监管缺失的弊端。同时对接公益组织和社会矫正机构的心理咨询师,对橙、红色预警学生开展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重塑学生积极阳光心态,开启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里程。2019年4月,以该系统为基础的“未成年人犯罪预警矫正机制”被最高检列入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创新项目。
  二、典型意义
  该平台通过“大数据+云预警+社会综合矫正”模式,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不良行为进行监测、评估、预警、矫治和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问题自动预警、分类处理,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趋势早发现、早预警、早矫正,成功破解了传统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手段滞后、观护帮教不及时等问题,同时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问题进行及时预警、及时处理,着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搭建一道安全保护屏障。
  案(事)例六
  打造“未检侠”特色品牌 形成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合力
  一、基本情况
  为提升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效果,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资阳市检察机关不断创新预防手段、完善普法宣传方式,着力打造“未检侠”检察品牌,通过有步骤、有规划的部署和创造性、拓展性的发展,“未检侠”检察品牌已颇有名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为未成年人预防、帮教、维权工作提供了有效力量。开发书包、篮球、水杯等数十种“未检侠”特色宣传产品,借助产品传播效应,提高“未检侠”知晓度;组建“未检侠”法治宣讲团队,开展“法治进校园”“法治进社区”等活动,增强“未检侠”亲民度;在电视台、公交车、户外显示屏等媒介上投放“未检侠”广告,提高“未检侠”知名度;拍摄《未检侠》系列动漫微电影,提升“未检侠”影响度。通过以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未检侠”形象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综合保护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好评,成为资阳检察机关的一张响亮名片。
  二、典型意义
  资阳市检察机关通过积极打造和推广“未检侠”品牌,统领辖区未检工作,“未检侠”已深入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品牌效应,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影响力和推广度,不断提高社会参与度,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形成综合保护合力。
  案(事)例七
  余某遗弃案
  ——督促起诉撤销监护权 不幸幼婴获新生
  一、基本情况
  余某(女)长期无业并吸食毒品,以盗窃他人财物所得维持生活。2016年,余某在成都某医院产下一名女婴,三天后在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离开医院,将该女婴遗弃。2017年5 月8日,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以遗弃罪、盗窃罪对余某提起公诉。2017年5 月23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以被告人余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5000元。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余某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向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民政局向法院提出撤销余某监护权的诉讼申请。区民政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向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 9月,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判决撤销余某监护权,指定某福利中心为该女婴监护人。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定期对其生活进行回访。2019年2月,该女婴被一对夫妇收养。
  二、典型意义
  被监护权是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民事权益之一,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有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提出撤销监护权之诉。本案中,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的同时,发现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事)例八
  元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延伸办案职能 司法救助暖人心
  一、基本情况
  2018年3月,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与区民政局联合开展事实孤儿国家司法救助排查活动。排查中发现,元某某(6岁)的母亲黄某某因与元某某之父发生争执,持刀将其刺伤致死,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元某某便随爷爷奶奶生活,成为事实孤儿。爷爷奶奶年事已高,奶奶长期患病,三人生活十分拮据。得知元某某情况后,东区检察院立即成立专案组,迅速厘清案情,同时调查走访了元某某就读学校、所在社区,核实家庭情况,最终认定元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法对元某某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申请救助款6万元。走访中发现,元某某自幼被母亲虐待,加之父亲离世、母亲坐牢,其心理存在严重的创伤。为此,东区检察院联合学校老师、心理咨询师联合制定帮扶方案,适时对元某某开展专业的心理测评和心理危机干预,缓解其抑郁、恐惧等负面情绪。委托社区工作人员、学校老师跟进帮扶工作,随时掌握元某某的状态。目前,元某某逐渐走出心理困境,学习成绩优异,性格变得阳光开朗。
  二、典型意义
  对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多元化救助,是检察机关对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的具体体现。本案中,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通过积极延伸工作触角,发现线索,整合社会资源,为事实孤儿制定多元化精准帮扶救助措施,充分运用经济救助、心理疏导、社会帮扶等多种手段,全方位关爱关护未成年人,帮助其走出生活和心理困境,迈上健康快乐成长的人生道路,切实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温度、温情和温暖,为破解事实孤儿多元化精准救助提供了样本。
  案(事)例九
  范某某盗窃案
  ——借力“网格化管理平台” 圆失足学生大学梦
  一、基本情况
  范某某系高三学生。其于2018年2月3日在古蔺县某手机营业厅盗窃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99元。2018年4月20日,古蔺县公安局以范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古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古蔺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范某某户籍年龄与真实年龄可能不符,立即委托范某某所在村组网格员入户对范某某进行走访,将收集的信息上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格化管理平台”。该平台是古蔺县检察院于2017年建立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平台,要求网格员在各自所在网格内,针对未满18周岁及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进行“常规信息”和“专项信息”的全面采集和上报。在网格员前期调查走访的基础上,检察院进一步依法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核实了范某某确系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事实。古蔺县检察院综合审查范某某的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其在校表现良好,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够真诚认罪悔过,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法对范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及时封存了范某某的犯罪记录。根据范某某的性格特点制定帮教计划,建立矫治档案,组织“未成年人成长护航团”矫治观护员多次对其开展法治教育辅导。针对范某某担心该案的处理影响学业,思想压力大的情况,古蔺县检察院联系心理咨询师多次对其开展心理疏导,让其安心准备高考,并对其父母进行亲职教育,引导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经各方共同努力,范某某在2018年高考中顺利被某大学录取。
  二、典型意义
  古蔺县系国家贫困县,户籍申报标准不统一,存在年龄登记不规范等问题,古蔺县检察院通过建立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格化管理平台”,指令熟悉基层情况的网格员收集未成年人信息,及时发现临界点未成年人户籍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相符的线索,进而全面收集和审查能够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查清未成年人实际年龄,并通过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落实特殊司法保护,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该做法有效破解了偏远农村地区未成年人年龄认定的难题,探索出一条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网格化管理新路径。
  案(事)例十
  肖某某强奸幼女案
  ——法治扶贫 关爱不留守
  一、基本情况
  小青(11岁)自幼母亲离家出走,父亲常年在外打工,一直随年迈的奶奶生活,系留守儿童。某日,小青与被告人肖某某(69岁)相识,后肖某某以零食、零花钱为引诱,先后两次将小青带回家中发生性关系。2018年6月1日,中江县人民法院以肖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办案中,检察官对小青的成长经历、成长环境、家庭情况等开展了社会调查,同时对小青进行了心理测评。发现小青家庭经济困难、属于精准扶贫对象,依法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8000元,并协调相关部门将其家庭纳入精准帮扶对象。同时心理测评发现小青因长期缺乏关爱患有严重的创伤应激反应,检察官随即联合心理咨询师对小青进行为期半年的心理疏导,并对小青父亲开展强制亲职教育5次,督促其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为小青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农村留守儿童有效监护权缺失、亲情关爱缺乏等问题,中江县检察院牵头与县民政局等8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倡导、扶持社会力量共同关爱留守儿童大力开展“送法治、送文学、送艺术下乡工作”实施意见》,与德阳春香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中心共建“留守儿童防性侵教育”公益项目,成立以检察官、志愿者、社工、老师、医生的“5+”团队模式,为预防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害提供全面、科学、及时的指导、帮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二、典型意义
  中江县检察院通过办理案件不断延伸检察职能,主动将检察工作融入当地党委政府“脱贫攻坚”中心工作,并着眼于留守儿童群体的成长发展,积极联动党委政府、社团组织、学校、社会专业机构等共同推进关爱保护留守儿童长效机制建立,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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