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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院发布检察建议精品案例
时间:2019-09-19  作者:  新闻来源:法律政策研究室  【字号: | |
  四川省检察院发布检察建议精品案例

  9月1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和精品案例,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检察监督案、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监督案等14件案例入选。
  检察建议精品案例目录
  一、再审检察建议(1件)
  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检察监督案
  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4件)
  1.X市人民法院执行违法检察建议监督案
  2.Q区人民法院、S公证处程序不规范检察建议监督案
  3.C市看守所干警监管违法检察建议监督案
  4.M县司法局暂予监外执行监管不到位检察建议监督案
  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6件)
  1.C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监督案
  2.D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健市场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监督案
  3.M市邮政管理局规范收寄验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监督案
  4.Z县公安局、Z县文体广电出版局捍卫黄继光英雄名誉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监督案
  5.X县Y乡人民政府、X县水务局、X县环保局饮用水源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监督案
  6.P县卫生健康局整治“一次性消毒餐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监督案
  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3件)
  1.L州人民政府禁毒工作检察建议监督案
  2.Z监狱罪犯劳动报酬检察建议监督案
  3.某保险公司L市分公司保险佣金监管检察建议监督案
  检察建议精品案例(选编)
  再审检察建议
  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检察监督案
  【要 旨】
  循环借款合同期内夫妻离婚的,一方再次申请使用循环贷款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再审检察建议开展监督,应重点核实循环借款期间夫妻婚姻状况是否有变化、证明夫妻借款合意的证据是否真实、原审缺席判决程序是否正当等问题。可借助司法鉴定技术,核实关键证据。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J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J支行”)起诉至四川省J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黎某、何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
  2016年8月30日,J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农行J支行与黎某、王某某、梁某之间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黎某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何某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在借款申请书上已签名,表明其知晓该借款,且何某某也未举证证明借款系非夫妻共同债务,此笔借款系黎某、何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该院一审缺席判决黎某、何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
  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1月17日,C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何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年4月25日,何某某不服J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案涉5万元的循环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向J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本案系当事人何某某对J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不服,向J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案件。
  调查核实 受理监督申请后,检察人员调阅了一审卷宗、循环借款合同和贷款业务申请表等案件材料,向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并就何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的签名捺印的真实性,向C市人民检察院申请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上述申请表中“何某某”的签字及指印并非何某某本人印迹。
  监督意见 J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何某某与黎某已于2011年10月17日离婚,之后黎某申请使用循环贷款不能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因此,案涉5万元循环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该案有新的证据表明《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的签名捺印并非何某某本人印迹,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且一审未经依法传唤缺席判决,程序不当,2018年7月20日J县人民检察院向J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 2018年12月10日,J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何某某的申诉理由成立(离婚后黎某向农行J支行的借款,不应由何某某承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纠正。改判驳回农行J支行要求何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1.对循环借款合同纠纷,应注意审查循环借款期间夫妻婚姻状况是否有变化。检察机关经审核发现,何某某与黎某在2011年10月已经离婚,黎某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10月10日循环使用贷款5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为夫妻一方举债存续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黎某在离婚之后再次申请使用贷款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2.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借款合意的,应注重核实证据真实性。一审判决认为,黎某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何某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在银行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上已签名,表明其知晓该借款,此笔借款系黎某、何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借款申请书上的签名是否出于何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夫妻债务认定的关键之处。根据申请人陈述,检察机关对借款材料开展调查核实后发现,借款申请书上的签字捺印确非何某某本人印迹。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认为因借款合同系黎某所签,何某某未在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表中签字,且何某某否认参与借款,故可认定何某某没有借款的合意。
  3.夫妻债务纠纷作缺席判决的,应注重核实程序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本案中,检察人员审查中发现,一审法院向何某某邮寄送达的传票等诉讼文书并未妥投。何某某也证实,其从未收到开庭传票或电话通知,故无法向法庭说明、提供其与黎某已于2011年10月17日离婚的重要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以何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缺席审理并判决,属程序不当,应予纠正。
  4.合理运用司法鉴定技术,可以有效核实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借款申请表上“何某某”签名捺印真实性的认定,是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关键依据之一。J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C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对借款申请表上的“何某某”签名捺印是否为何某某本人印迹申请鉴定。鉴定意见表明,借款申请表上“何某某”的签名捺印并非其本人所为,为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提供了有力支撑。
  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M县司法局暂予监外执行监管不到位检察建议监督案
  【要 旨】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作为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的四类人员之一,较之其他三类人员,多数刑期较重但因有严重疾病而被保外就医。实践中,对于确因家庭困难无法进行病情复查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管难以到位。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制发具有指导意义的检察建议,帮助监管机关切实解决暂外执行罪犯的监管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做法。
  【基本案情】
  王某某,女,因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2月11日被L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N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精神分裂症病情严重,于2011年3月31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1年4月31日,王某某到M县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由D镇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2018年8月,M县人民检察院在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中发现:自2018年以来,王某某未每月报告自己身体状况,未按规定每三个月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保证人外出务工未尽到保证人义务。D镇司法所认为,王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进行病情鉴定的经济保障,司法局也无相关专项经费可供救助,王某某保证人外出务工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一旦阻止保证人外出务工将切断家庭收入来源。对于如何对王某某按规定进行监管,存在实际困难。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8年8月6日,M县人民检察院在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中发现,王某某现有的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中,无报告其身体状况的材料,无病情复查材料。王某某作为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D镇司法所监管不到位。
  调查核实 M县人民检察院在检查王某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的基础上,又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对王某某监管情况向D镇司法所进行调查。二是对王某某进行入户调查。三是走访王某某邻居。四是到当地卫生院、县医院调查核实王某某就医情况,经调查无王某某就医信息。通过以上调查核实,结合王某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信息,M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每月报告自己身体状况,未每三个月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保证人外出务工未尽到保证人义务,社区矫正机构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监督意见 2018年8月6日,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沟通此案,县司法局表示对此类案件如何办理缺乏有效可行措施,请县检察院予以协助。2018年8月9日,县检察院向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存在问题的同时,并向县司法局建议,一是更换保证人。二是王某某应当进行病情复查,经济确有困难可以通过村两委申请民政救助,同时县司法局联系N监狱争取经费帮助。 
  监督结果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司法局书面回复表示,将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力度,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得更好。2018年8月16日,县司法局组织全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19个司法所认真学习《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四川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建立定期培训机制,不断提升司法所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2018年8月27日,D镇司法所更换王某某的保证人为邻居熊某某、村支书王某,县司法局联系N监狱争取经费帮助。2018年11月1日,M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司法局将王某某带到司法鉴定所作服刑能力鉴定,经鉴定,王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未愈。
  【典型意义】
  1.体现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良性互动。张军检察长强调检察监督要“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本次检察建议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没有仅就暂外罪犯监管不力这个违法点简单粗暴提出纠正意见,而是充分考虑被监督者M县司法局自身基础设施不健全、经费保障不到位的实际情况,同县司法局共同探索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针对暂外罪犯的监管之路。该份检察建议获得了县司法局的高度认可,在回函中明确写道“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得更好”,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2.确保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实效。社区矫正工作长期以来基础薄弱,基层司法所受制于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各方面困难,在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中往往出现有心无力、束手无策的情况,阻碍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开展。由于社区矫正监管不力的原因很多在于现实困难,检察人员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会让被监督者感觉“站着说话不腰疼”,监督往往得不到有效落实。该份检察建议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注重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帮助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县司法局监管暂外罪犯提供了模板,起到了监督一个、规范一片的效果。
  3.探寻了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改革之路。对社区矫正进行巡回检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新要求。如何克服现有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人少事杂”的困难,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是广大基层检察院面临的普遍难题。该案中,M县人民检察院大胆创新,改变以往对所有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大检查的做法,选取社区矫正四类人员中刑期最重监管最弱的暂外罪犯进行专项检查,并通过个案监督帮助司法局建立健全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机制,切实发挥了检察建议的能动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二十三、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C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监督案
  【要 旨】
  网络外卖第三方平台上存在部分入网经营商户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实体店铺、未依法公示证照等违规违法情形,C市检察机关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推动形成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共治合力,切实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近年来,网络外卖行业快速发展,带来了群众生活的便利,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但相对传统餐饮服务“看得见”“摸得着”的特点,网络外卖食品安全风险更大、风险点位更多,央视“3·15”晚会多次曝光网络外卖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C市美食众多,是网络外卖密集地。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后,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但仍有部分商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实体门店便入网经营,或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部分网络外卖第三方平台也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查和公示义务,形成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8年初,C市多个基层检察院在接到群众对部分网络外卖商户无证经营情况的反映后,将这些情况纳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按照C市两级检察机关“统一收集、统一管理、统一分析”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机制,报C市人民检察院。
  调查核实 C市人民检察院根据部分基层检察院报备的线索,组织力量进行初查,发现网络外卖第三方平台上确实存在部分商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实体店铺便入网经营的违法行为,遂在全市部署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根据C市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全市检察机关在线上重点排查地处学校周边、重要商圈以及具有较高知名度、销量较大的网络外卖商户,在线下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网络外卖商户提供的实体店铺地址进行核实。通过调查核实,收集固定了部分商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实体店铺便入网经营的相关证据,以及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证据。
  监督意见 C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部分网络外卖商户及第三方平台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八、九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以及《C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等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查处,于2018年3月1日向原C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全面检查全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实体店铺便入网经营,以及在经营中未依法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网络外卖商户,约谈网络外卖第三方平台,并畅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
  监督结果 原C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30日回复表示,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成立了食品药品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约谈多家第三方平台,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查处和清理下线大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网络外卖商户。经后续跟进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全市无证网络外卖商户数量从整治前的35908家减少至7355家。
  【典型意义】
  1.从民生视角深入挖掘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点位。“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关乎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检察公益诉讼领域。网络外卖商户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实体店铺等违法情形极大增加了网络外卖食品安全隐患。C市检察机关密切关注食品行业线上线下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风险点、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保护诉求,以及食品安全方面立法、执法的新动态,注重从普通群众的视角去理解检察公益诉讼所要保护的“公益”内容,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清理违法网络外卖商户两万余家,补登证照五千余家,积极、及时地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民生关切,保障了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2.推进协同治理,形成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共治合力。在检察建议落实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通过共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方法、处罚力度和整治时间安排、缓冲期设置,以及检察机关参与行政执法检查等,加强工作协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分别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公益保护等方面问题,约谈“饿了么”等网络外卖第三方平台,强化其依法依规经营以及维护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的主体责任。原C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管的通知》,形成了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指导C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研发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大数据,通过对关键数据的“爬取”分析,准确提取违规网络外卖商户信息,向区县局推送并由其清理下线,实现快速响应、精确监测和靶向执法。2018年8月,C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唯一的市级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专题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M市邮政管理局规范收寄验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监督案
  【要 旨】
  M市邮政管理局对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监管不到位,致使他人通过快递运输、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检察机关通过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邮政管理局开展快递行业专项整治,同时以该案为契机会同多部门出台文件,构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M市的王某某从广东网友处购得球蟒10只,之后利用QQ群和微信群发布出卖球蟒信息、联系买家,并通过T快递公司邮寄运输球蟒,分别发往成都、上海、呼和浩特等地。2018年7月8日,王某某邮寄的球蟒被呼和浩特市T快递有限公司发现,并移交辖区森林公安局。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案涉球蟒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F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M市邮政管理局怠于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 在M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F区人民检察院及时立案审查,组建公益诉讼办案组前往公安机关、涉案快递公司、邮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经调查发现,M市邮政管理局未依法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意见 2019年3月13日,M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宣告会,F区人民检察院向M市邮政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一是依法及时查处涉案快递公司。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开展对辖区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专项督查活动。
  监督结果 M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于2019年5月10日及7月9日分阶段函复履职整改情况。一是依法立案查处涉案快递公司。5月8日,对T快递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停业整顿30天的处罚,并将涉案的广州某快递公司违法线索移交广东省邮政管理局。二是开展邮政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组织全市的快递企业和市邮政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开展全市邮政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邀请法律专家进行行业法律法规培训指导,针对行业突出问题进行规范,并通报近期内违反“三项制度”的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三是开展“三项制度”专项整治活动。3月15日,在全市印发《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及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针对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及过机安检“三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从源头防范快递违法犯罪,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与M市森林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寄递管理工作的通告》,督促野生动物资源富足区域的企业严格落实收寄制度,并规范野生动物犯罪信息上报,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典型意义】
  1.案件特殊,影响重大。该案系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具有时代特征的典型案件,涉及人员、行业、交易对象和方式具有显著时代特点。一是买卖主体特殊。涉案买受人均为青少年,多数为在校中学生,违法买卖行为对青少年影响大。二是交易方式特殊。买卖的交流、交易均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并通过现代快递物流的方式运输,隐蔽性强。三是交易对象特殊。买卖对象系公众容易误认为宠物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球蟒。
  2.深挖问题,及时调查。快递行业发展迅速,但邮政部门监管滞后,给快递运输贩卖野生动物可乘之机。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认真思考其背后根源,深挖社会管理漏洞,通过对多部门调查核实及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准确认定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违法情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诉前检察建议。
  3.主动作为,督促整改。举行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宣告会,现场释理说法,并邀请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等到场监督。检察建议发出后,积极与市邮政管理局沟通交流,跟踪督促履职,促进快递行业整治。在全市邮政系统开展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及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专项整治活动以来,M市邮政管理局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03次,累计检查51家快递企业和营业网点,对一家快递公司虚报实名收寄信息违法行为予以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市邮政公司等18家企业存在验视不规范、未实名收寄等问题下发《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促使全市快递企业规范收寄流程。
  4.上下联动,一体办案。该案办理采用“市院领办、基层院主办”的方式,依托内部公益诉讼委员会这一协调机构靠前指挥,调动两级院公益诉讼、公诉、未成年人检察等各方力量,最大限度推动案件办理。对办案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及时研究并形成指导性意见,提高办案效率。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得到有效检验。
  5.以点及面,延伸效果。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启动全市检察机关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M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市林业局会签《关于加强网络监管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强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力度,规范野生动物犯罪信息上报。同时联合市林业局和某高校开展保护野生动物法治宣讲会,并通过“宪法法律进高校”“送法进校园”等形式在全市各大、中、小学进行野生动物保护专题宣传教育,构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体系。此外,加大宣传力度,邀请国家、省、市三级媒体对专项活动宣传报道,社会反响强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Z县公安局、Z县文体广电出版局捍卫黄继光英雄名誉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监督案
  【要 旨】
  英雄烈士的名誉、尊严受到质疑、丑化,纪念馆设施存在损毁情况,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是传承英烈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Z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网络调查发现,知乎、新浪博客等网站上有网友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质疑、丑化特级战斗英雄黄继光的事迹、公开否定事迹的真实性,有的网页阅读量近万,影响恶劣。另经实地走访发现,黄继光故居存在纪念设施损毁、部分展品保护不到位等情况,保护范围内存在有损纪念环境和氛围的活动。负有法定监管职能的县公安局、县文体广电出版局等部门未依法履职,严重损害了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8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D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指挥中心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监督职责,结合当地实际,组织Z县人民检察院展开网络调查,调查发现网上存在诸多质疑、丑化、否定特级战斗英雄黄继光的言论,遂依职权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 2018年5月15日,在D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指挥中心指导下,Z县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英烈保护专案组。专案组一方面继续深挖网络不当言论,另一方面实地走访黄继光故居和纪念馆。走访中发现纪念设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毁,保护范围内存在有损纪念环境和氛围的活动。随后,专案组固定了相关证据,调取了有关行政部门的“三定方案”明确其法定监管职责,并积极寻找黄继光后人询问情况。
  监督意见 2018年5月24日,经D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Z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负有英烈保护职责的县公安局、县文体广电出版局等4家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县公安局会同相关网络监管平台删除否定、歪曲、丑化、亵渎黄继光英雄事迹、利用英雄名义推送广告牟利等不法信息,积极回应谣言、为战斗英雄黄继光正名。同时要求县文体广电出版局配合有关部门对黄继光故居纪念设施进行修缮,对保护不到位的文物妥善管理,并查处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确保英雄故居庄严肃穆。
  监督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部署,履职整改。6月25日,县公安局复函称,已针对网络不当言论采取措施。7月2日,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复函称,已禁止在故居范围内从事不当活动,对损毁设施已进行维护修缮,并加强日常监管。2018年6月底,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全面进行网络排查和实地走访,发现网上歪曲、质疑黄继光事迹的博客、网页等已被删除;黄继光故居的相关设施已得到修缮、维护,新设了游览标识、标牌,配备了专人讲解,完善了日常管理制度,故居面貌焕然一新、庄严肃穆。
  【典型意义】
  英雄是国家的脊梁、民族的精神,抗美援朝战争中,黄继光舍身堵枪眼的英雄事迹为人民推崇,广为传颂,鼓励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英雄烈士们用鲜血和生命换来了战争胜利和国家尊严,他们的形象凝聚了共同的民族情感和崇高的价值导向,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歪曲、丑化、亵渎。
  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网络不当言论进行整治,对纪念设施进行修缮、维护,是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等”外情形的积极探索。应当明确,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不仅属于英雄烈士本人及其近亲属,更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内容,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社会公益性质。
  本案难点在于,确定英雄烈士名誉受侵害的事实中,及时妥善保存、固定网络不当言论证据,并通过技术手段分析确认不当言论转发的次数及造成的恶劣影响。办案过程中,D市两级检察机关坚持上下一体、协同办案,在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对外协调、文书制作等多个方面严格把关。同时,由于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主体责任在行政机关,且广泛涉及多个行政部门,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加强沟通,与行政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凝聚了保护公益共识,形成了公益保护合力。
  X县Y乡人民政府、X县水务局、X县环保局饮用水源安全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监督案
  【要 旨】
  该案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涉及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和打好污染防治、脱贫攻坚战等重大中心工作。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要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要依法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X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毓秀河为Y乡场镇及周边居民3000余人的饮用水源,而L合作社的黑猪养殖场和黑猪散养场地均设置在毓秀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该合作社属于省财政扶贫试点项目,其中有65户社员为贫困户,主要经营“满山跑”林下散养黑猪,年均出栏黑猪约500头,每年为贫困户增加收入12万元左右。该合作社所在的C村,为X县人民检察院对口联系帮扶的贫困村。2017年,经省环保督察和Y乡人民政府环保检查,该合作社存在防污设施不完善和较多环境污染问题,对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存在重大污染威胁。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8年4月,X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三江水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中,发现Y乡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线索。经对该线索进行初步评估,报检察长同意后,X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Y乡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和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决定。
  调查核实 X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合作社自2011年8月成立以来,其黑猪养殖场和散养场地一直处于毓秀河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且该合作社存在未经环评,未修建雨污分流池、沼气储存池等相关环保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进行生产等问题。经调查查明:
  Y乡人民政府在开展环保检查中,发现合作社存在无雨污分流池、化粪池存在暗排现象、堆粪场围栏过低等污染问题,并限期整改。合作社进行了部分整改,但仍在山上散养黑猪,猪粪便在下大雨时随雨水流入毓秀河内,对毓秀河饮用水源造成污染。Y乡人民政府未采取进一步措施。
  X县水务局于2009年将Y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点改建在C村一组的毓秀河,但直至2017年7月,未依法及时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保护区标志、警示标牌、隔离设施等相关保护措施。自2011年8月合作社成立以来,黑猪养殖场和散养场地一直设置在保护区内,X县水务局未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X县环保局对合作社未经环评、未建相关环保配套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投入生产的情况,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该违法行为存在多年。
  监督意见 2018年9月11日,X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Y乡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职,致使毓秀河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存在重大污染威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Y乡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一是建议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合作社完善相关环保设施,切实防止合作社生产养殖继续污染周边环境,危害毓秀河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二是建议Y乡人民政府,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企业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企业生产建设中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三是建议县水务局及时完善辖区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标志、警示标牌、隔离设施等建设,切实加强水源地水土保持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四是建议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企业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监督结果 检察建议发出后,为促进建议内容全面落实,X县人民检察院多次与三机关座谈,反复协调沟通,三机关按期对检察建议回复。整改结果如下:一是县环保局成立专门整改领导小组,对该合作社的黑猪养殖场进行治理,达到环保要求。二是利用新建集镇供水项目契机,检察机关会同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争取财政资金进行工程建设,将取水点上移1公里,并于2018年底铺设管道并投入使用,取水点上移后Y乡场镇供水量明显增加且不再受到养殖污染威胁。三是县环保局及时起草调整饮用水源地范围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了该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确保黑猪养殖对饮用水水质安全无影响。四是县水务局新建了Y乡场镇供水站,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五是县环保局对全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专项排查。2019年初,检察机关开展跟踪检查,经现场实地核实,发现存在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围绕中心,依法履职,主动服务大局,既坚决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精准脱贫工作,又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本案中产生污染隐患的Y乡黑猪养殖场是省财政扶贫试点项目,是当地脱贫攻坚重点项目。若关闭养殖场,将对村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X县人民检察院从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出发,为避免相关部门在问题整改中相互推诿和粗放式整治,多次与乡政府、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座谈,提出在“搬迁养殖场”和“对饮用水源取水点采取工程措施”中寻找平衡点,并选择后者的倾向性建议,最终建议被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持续跟踪案件,督促行政机关筹集资金将饮用水源取水点上移1公里,并在铺设饮水管道时加大管道孔径,增加水流量,为供水站提供充足水源。
  2.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从有利于民生角度出发,督促水务局加快建设集中供水站,解决Y乡民众缺水难题。Y乡原集中供水站日供水能力为120m3,供水人口为1000余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目前Y乡场镇和周边有居民3000余人。检察机关积极督促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快集中供水站建设,目前新建的Y乡集中供水站已投入使用,日供水能力为700m3,能为5000余人提供充足的饮用水,解决了Y乡民众多年来饮用水不足问题。
  【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二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某保险公司L市分公司保险佣金监管检察建议监督案
  【要 旨】
  该案系L市两级检察机关就办案中发现的保险行业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管理漏洞而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该案也是L市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发出的第一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由检察长现场宣告送达。被建议单位认真整改,成效明显,体现了检察建议刚性,提升了检察机关公信力,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效果。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2018年8月,郑某任某保险公司E支公司(以下简称“E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和J营销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期间,授意公司员工沿用将保险直销业务操作成代理业务套取保险佣金的方式,先后虚列曹某等44名保险代理人和虚挂L车业、Y公司,违规套取保险佣金800余万元,存入其设立的“小金库”中。同时,郑某又在公司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过程中,虚列格尔某某等16名农险工作人员,违规套取农险工作经费近30万元,存入其“小金库”中。L车业公司从中获取“管理费”16万元,Y公司从中获取“管理费”6万元,剩余资金除郑某个人侵吞外,主要用于支付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保险费回扣或“返点坐扣”)、请客送礼、发放员工福利等。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E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郑某涉嫌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中发现,E支公司和J营销部在开展业务中无中生有,违规套取保险佣金或工作经费设立“小金库”,并将所套资金用于支付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保险费回扣或“返点坐扣”)、请客送礼、发放员工福利以及个人使用。该院于2019年4月向L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线索,请求向某保险公司L市分公司(以下简称“L分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调查核实 L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针对保险直销业务虚挂专(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和虚挂保险营销员、编制虚假营销人员等方式,违规套取保险佣金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专案组先后采取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对案发单位E支公司实地了解情况、询问办案人、被告人等调查核实工作。
  监督意见 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L市人民检察院向L分公司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近期集中开展一次违法违规套取保险佣金行为的全面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二是建立完善权责明晰的中介业务管理体系。三是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四是加强对管理人员、一线业务人员的风险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五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会计凭证材料、客户签字凭证、监控材料等的保管工作。
  监督结果 L分公司针对该检察建议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制定了贯彻落实检察建议的实施方案。通过全面检查、加强公司内部纪检监察工作,制定、完善相关公司制度,加强员工警示教育培训和规章制度学习等一系列工作措施,核查了全市营销员情况,完善了营销员信息,对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优化,建立了新的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代渠道制度,基本杜绝了套取保险佣金漏洞。L市基层检察院针对检察建议相关内容,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跟踪回访等方式对L分公司和各区县支公司、营销部进行督促,帮助整改,建立良性互动工作关系。
  【典型意义】
  L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办案中深入分析,找准症结,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建议,在有效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筑牢保险风险防控底线方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立行整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现了检察建议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两级检察机关联动开展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该案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日报》、正义网、人民法治网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进一步树立了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善用法律监督手段、执法为民的鲜活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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