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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时间:2021-0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某投资公司诉某区公安分局 行政管理纠纷抗诉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汪某与某计算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屈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该计算机学校的举办人变更为某投资公司。协议签订后,双方进行了变更登记,学校印章也由某投资公司保管。后因双方发生纠纷,某计算机学校登报声明相关印章遗失,并向某区公安分局申请补刻,得到同意。2016年12月,某投资公司向某区公安分局递交申请,称某计算机学校的印章一直由其保存,并未丢失,请求撤销同意补刻印章的行政许可并收缴补刻的印章。公安机关未予同意,该公司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印章准刻证》,责令追缴补刻的印章。某计算机学校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区公安分局行政许可合法有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投资公司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检察机关对本案法院的审判卷宗、当事人申请材料、印章补刻的审批流程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向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进行了咨询,对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例进行了检索,查明本案中所谓公章遗失的事实并不存在。检察机关认为,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印章准刻许可,系某计算机学校提供虚假事实申请取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双方已经达成民事协议的前提下,某计算机学校单方登报声明印章遗失,并提出补刻印章申请,亦违反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某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确有不当。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改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印章准刻证。
  【典型意义】
  1.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应该坚持书面审查与必要的调查核实相结合的原则。本案中,某投资公司和某计算机学校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事协议以及某计算机学校印章是否实际遗失,是本案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涉案印章由某投资公司通过民事协议取得并管理,以及印章实际未遗失这一关键事实,为依法提出抗诉提供了根据。
  2.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检察案件时,对于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价值的典型案件,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就本案而言,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明确公章补刻申请审查中“除提供的材料齐全、形式合法外,还应具备实质内容真实这一要件”,通过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阐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 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监督职责,将护航民营企业发展落到实处。本案申请人系民营企业,其通过民事协议获得对某计算机学校印章的管理权,依法应予保护。某计算机学校违反约定,通过虚构事实补刻印章,损害了某投资公司的合法利益,且易造成某计算机学校教学、管理的混乱。检察机关抗诉本案被获改判,是护航民营企业的一次成功司法实践。
  侯某某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行政争议申请监督案
  【基本案情】
  某煤矿职工侯某某在井下作业过程中突发双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经鉴定为二级残疾。侯某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侯某某提交的《医学意见书》等材料不能证明其耳聋系井下作业所致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侯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决定时结论不周延,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某煤矿不服,提出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侯某某未能提供证明其耳聋属于职业性耳聋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侯某某的诉讼请求。侯某某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化解争议情况】
  某市检察院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遂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首先,全面深入调查,厘清本案争议症结在于“两缺一难一空转”,即侯某某职业病诊断证明或鉴定缺失、侯某某体检报告和健康档案缺失、工伤认定相关规定落实难以及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可能空转。其次,积极尝试建议疾控中心对侯某某重启职业病诊断和人社部门对侯某某重启工伤认定程序。其三,努力促成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侯某某达成和解。 其四,综合施策对侯某某实施帮扶救助。省检察院了解到侯某某身患残疾、生活困难,职业病诊断机构、人社部门与司法部门对侯某某的工伤认定存在分歧,侯某某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最终决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通过司法救助、相关单位进行困难帮扶以及协调社保部门为侯某办理社保手续等多种措施,切实解决了侯某某的实际困难。侯某某认为省检察院采取的帮扶救助措施已妥善解决其现实困难,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书和息诉承诺书。
  【典型意义】
  省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主动包案,并作为主办检察官承办该案,切实发挥领导办案的“头雁作用”,多次实地走访调查,与相关人员当面沟通协调,引起相关单位的重视并得到理解与支持,形成了化解争议的合力。在办案中,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摒弃就案办案思维,突破诉讼程序空转桎梏。在启动法律监督程序无法破解本案困境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权益促使问题实质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张某与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行政争议申请监督案
  【基本案情】
  张某认为工作单位某汽运公司少报其缴费工资基数,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投诉,市社保局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要求某汽运公司补缴相关费用。双方因缴费涉及的各自负担部分发生争议,稽核整改意见书未实际履行。2018年,张某认为市社保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责令某汽运公司补缴。某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社保局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已经履职,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上诉后,某中级人民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张某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化解争议情况】
  某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虽无不当,但张某主张稽核整改意见书应得到有效执行的请求合法合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一揽子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争议,检察机关多次与社保部门、张某及公司对接,厘清各自权利义务。考虑到汽运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该市检察院会同社保等部门到企业召开座谈会,为企业在疫情补贴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4月16日,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三方达成补缴养老保险协议,张某与汽运公司各自补缴应缴纳部分,张某当场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2020年4月27日,市检察院就社会养老保险稽核管理工作向该市社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社保局全部采纳,推动对2011年以来1832份稽核整改意见书全面清理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化解矛盾。本案依职权启动公开听证程序,推动长达7年的行政争议、20余年的民事争议一揽子化解。检察机关努力做到服务民营经济贯穿办案始终,切实帮助涉案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促进行政机关改进工作,市检察院向市社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社保部门加强社会养老保险稽核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社会治理。
  何某与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登记行政争议申请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汤某驾驶登记在何某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何某与汤某被死者近亲属起诉至人民法院。何某认为该车辆不属于其所有,自己未办理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该车辆的注册登记事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登记行为无效,并撤销该行政登记。一审法院认为车管所在办理案涉车辆登记手续时严格依照了相关规定,何某主张其身份信息系被冒用但未举证证明,判决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登记机关只承担形式审查责任,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某不服,向省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化解争议情况】
  某市检察院审查发现,该地车管所在办理案涉车辆登记时未审查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何某提出异议,当地交警部门比对何某本人签名和《申请表》中签名后发现确实存在较大差异,也认为存在他人冒用其名义办理车辆登记的可能性。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经检察机关多次协调沟通,案涉双方均表示本案无继续争议的必要,愿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何某提出书面注销申请,登记机关现场注销了车辆登记。何某身份信息被登记冒用引发的风险消除,表示息诉罢访,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并赠送锦旗表示感谢。针对某市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业务时只审核身份证复印件、不审核原件的情形,检察机关向某市交警支队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管理,督促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防止出现本案类似情况,依法维护公民权利。某市交警支队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已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执法。
  【典型意义】
  实践中,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在办理的涉及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引发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一方面积极促成个案问题得以解决,通过协调工作促使登记机关主动注销错误的行政登记,帮助当事人快速消除风险隐患,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另一方面,坚持“穿透式”监督理念,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了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李某等7人交通违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因李某等7人从事非法营运,某市交通运输局对7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李某等7人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经催告后,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均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但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李某等7人未实际履行。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区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定准予执行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未依法主动移送执行。法院要求行政机关二次申请执行才予执行,导致案件流程断档、久拖未执。某区人民检察院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及时层报上级检察院。某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采纳了检察建议,将未执行的案件均立即移送执行局执行。
  【典型意义】
  1.依法监督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及时执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审查与执行实施是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的内部流程,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如果行政相对人未主动履行,则案件自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应由法院通过内部程序移送执行局执行,无须行政机关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检察机关对法院要求行政机关“二次申请”的不当情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
  2.从个案监督穿透至类案监督,促进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围内规范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检察机关强化能动监督、穿透式监督理念,以个案为突破口,从个案穿透至类案,以点带面,对同类案件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依托上下一体化机制,积极争取上级院的指导和支持。经沟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规范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相关工作的通知》,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即可按照相关规定进入执行程序,无需行政机关再次申请。有力推进了人民法院统一规范该类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真正实现了监督一案解决一类问题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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