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安机关办案方式进行了改革,一些地方公安派出所承担了大量刑事办案任务,很多地方超过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总量的80%。总体来看,办案质量是好的,但仍需加强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工作。
在公众看来,公安派出所处在执法办案第一线,其办案质量的高低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影响执法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责是国家的法律制度设计,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注重通过审查逮捕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不够。
正如最高检有关负责人指出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主要是“轻罪”案件,有的进入不了批捕起诉环节,仅仅依靠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监督难以发现其立案、撤案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容易成为监督“盲区”。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目标就是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保证指控犯罪的效果,实现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