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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时间:2019-02-27  作者:戴佳 徐日丹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明确对检察建议事项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对检察建议事项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记者注意到,这次发布会的形式与以往有些不一样。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发布会现场除邀请了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外,还邀请了两位特别的当事人:山东省宁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李兆新和宁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尚晓兵。李兆新和尚晓兵作为今天发布的优秀检察建议事例有关当事人,亲身讲述了检察建议背后的故事。
  肖玮介绍,2009年,最高检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规范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最高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试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规定》以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和效果为导向,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和检察建议书的制发程序、督促落实机制等进行了细化完善,为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
  《规定》共三十二条,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性质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规定》对检察建议作了类型划分,分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
  《规定》强调,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同时,确立了发送检察建议的层级对应原则,规定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规定》明确了对检察建议事项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报经检察长决定,检察官可以采取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现场走访、查验;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为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严肃性、权威性,《规定》要求,检察建议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以院的名义书面提出,并建立了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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