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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作者: 2013-12-05 新闻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字体: 】   打印本页

  2010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0年1月28日

  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邓  川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

  2009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府的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我省“两个加快”的大局,全面强化法律监督,不断深化检察改革,狠抓班子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一、围绕服务发展第一要务,依法履职保增长

  立足检察职能,及时出台服务发展的措施。省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意见》,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服务全省“止滑提速,加快发展”的22项措施、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8条意见,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做好服务发展的各项工作。

  依法打击经济犯罪,为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共批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1240人,起诉1317人。依法打击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批捕299人,起诉313人;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批捕546人,起诉521人;依法打击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批捕53人,起诉92人;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批捕95人,起诉139人;依法打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批捕93人,起诉115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监督立案128件,纠正不当立案29件。

  严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为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共查办1504件2024人,查办人数上升2.5%,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616人,渎职侵权犯罪408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查办大案926件、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要案104人,其中厅级干部12人。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41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14亿元。加强对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法律监督。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全年查办652人。深化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查办599人。深化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805人。深化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查办153人。查办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393人。查办妨害灾后恢复重建的职务犯罪120人。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和地方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开展全程预防跟踪服务,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预防咨询1696次、警示教育1122次,提出的预防建议被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采纳579件。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60次。省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上介绍了经验。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民事行政抗诉341件,法院审结268件,改变21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25件,法院采纳393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中介机构监管协作机制、国有资产保护协作机制,办理督促、支持起诉473件,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66件,追回流失的国家、集体资产4000余万元。积极探索民事执行、调解活动的监督方式,监督民事执行、调解案件281件,法院采纳261件。

  二、围绕落实维稳第一责任,充分履职保稳定

  坚决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活动。省检察院制定实施意见,加强办案指导,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防范应对乌鲁木齐“7·5”事件的影响。藏区检察机关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藏区维稳防控工作,全力维护藏区稳定。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批捕40006人,上升8%;起诉46716人,上升0.9%。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批捕738人,起诉872人。突出打击故意杀人、爆炸、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批捕2083人,起诉1975人。突出打击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毒品、赌博等多发性犯罪,批捕22400人,起诉24291人。加强死刑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促进平安建设。

  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不捕1808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决定不诉894人,并对其中的493人实施了社区矫正。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不捕693人、不诉134人。对轻微刑事案件,引导刑事和解816件。

  依法妥善处理涉灾案件。省检察院与相关部门会签文件,进一步明确涉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灾区六个市州检察机关加大对侵害灾区群众利益、影响灾区稳定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共批捕17257人,起诉20741人。开辟灾区群众涉法涉检信访“绿色通道”,共办理各类信访5296件。针对部分重灾区涉灾案件增多、法律适用存在盲区的情况,省检察院组织深入调研,及时反映灾区群众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提出妥善处理涉灾法律问题的5点建议,引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

  三、围绕践行执法为民宗旨,履职尽责保民生

  着力惩治侵害民生的犯罪。积极参加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批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伪劣商品的犯罪嫌疑人153人,起诉126人。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批捕102人,起诉98人。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批捕257人,起诉259人。突出查办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扶贫优抚、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领域的职务犯罪429人。依法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查办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76人。

  着力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五年来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决议》,以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为重点,全面强化诉讼监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99件,监督撤案345件;追捕1104人,追诉569人;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576件(次);提出刑事抗诉145件;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947人(次)。继续保持了刑事诉讼各办案环节羁押人犯“零超期”。立案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99人。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检查的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

  着力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在部分乡镇(街道)建立涉检事务联系点,进一步延伸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开通举报网站和12309举报电话,对举报线索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落实检察长接待来访和控告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扎实开展涉检案件“零上访”争创活动,实行联合接访、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办理各类举报控告申诉16167件。开展涉检信访积案化解专项活动,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完善农民工法律维权机制,成功办理支持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等起诉案件54件,涉案标的240余万元。

  着力保护公民的司法权益。通过审查(办理)案件,对不构成犯罪的939人依法不批准逮捕,对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51人决定不起诉,对举报失实的43名被举报人予以公开正名。落实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机制,救助27人。完善刑事诉讼中接待律师的规定。认真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健全监管场所投诉信箱、约见检察官等制度。

  四、围绕深化检察工作改革,强化监督保活力

  始终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法律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严格做好内部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完善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引导“命案”侦查、逮捕案件双向说理和监督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刑事案件另案处理等制度。探索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方式,规范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相关程序,制定非抗诉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办法和量刑意见实施办法,开展量刑纳入庭审试点和简易程序监督试点工作。完善监管场所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事故处理等制度。与相关部门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制度。稳步推进铁路检察、林业检察改革。

  完善接受外部监督机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工作的意见》,统筹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工作。完善人大代表网络联络系统和人大代表联络员制度,健全办理反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的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与检务督察、专项检查、案件听证、公诉观摩等活动3511人(次)。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诉和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全部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省检察院对省人大、省政协转办的案件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建议,逐件督办,办结19件,正在办理3件。对292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检察机关拟作撤案或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25件“五种情形”案件,全部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

  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实施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程序改革,规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完善办案事故责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调整试点、司法警察服务职务犯罪办案途径和方式试点,健全案件质量监控制度,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加强对办案的监督制约。

  五、围绕加强班子队伍建设,提升能力保公正

  坚持政治建检,确保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干警头脑、指导检察工作。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和“素质大培训、技能大练兵、作风大转变”活动。扎实推进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

  坚持班子带检,引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制定下发加强市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配齐配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省检察院对14个市级院的21名拟任班子成员进行了协管考察。坚持派员参加市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完善巡视、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开展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483人(次)、诫勉谈话147人(次)、述职述廉1862人(次)。加强后备干部教育培养管理。省检察院被省委评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先进单位,获省级机关开展“四好”活动先进班子称号。

  坚持素质兴检,不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新补充检察人员1033人,进一步缓解了法律专业人才缺乏和检察官断档等问题。推进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举办了首届川渝公诉人辩论赛,组织了省市两级院县处级干部研修班等各类培训班476期,培训干警14000余人(次)。分类建立人才库,评选出10名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省检察院加强专项培训、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

  坚持从严治检,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加强廉洁从检教育,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年度财务检查,专项治理“小金库”,省检察院对12个市级院和23个基层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抽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检察干警执法档案,开展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办案安全专项检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专项治理酒后驾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全省三级检察院进行检务督察753次。

  坚持基础固检,夯实检察工作发展根基。落实上级检察院领导联系基层等制度,总结推广基层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基层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业务、队伍、保障和信息化相结合的规范化管理机制建设,40个院开展了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其中7个院为全国检察系统试点院。什邡市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12个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加强检务保障建设,经费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全省所有市级院、176个基层院建成局域网、专线网,并开展了网上办公办案应用。

  各位代表,全省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党委坚强领导、人大加强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全省检察干警表示衷心感谢!

  2009年,全省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有的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二是法律监督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是法律监督能力还不强,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待提高。四是检务保障、信息化建设水平与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还有差距。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高度重视,努力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10年全省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推进四川“两个加快”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自觉坚持服务大局,全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全面推动灾后恢复重建、“八项民生工程”、“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发展规划实施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完善和落实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措施,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改进执法办案的方式方法,为四川经济“巩固回升、加快发展”提供良好司法保障。

  第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涉众型经济犯罪。积极推进量刑意见、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等办案方式,落实依法从宽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注重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使执法办案的过程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履职,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涉检信访工作,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坚决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促进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全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和发生在基层、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重点查办发生在灾后重建、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积极参与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等领域专项治理。认真贯彻《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扎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四,加强和规范诉讼监督工作,全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诉讼监督的着力点,坚持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探索对民事执行和调解的法律监督。注意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深入推进检察工作体制和机制改革,切实增强生机与活力。认真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积极配合做好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检察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改革任务的研究论证。切实抓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改革、规范检察建议改革、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等既定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检察改革成果。

  第六,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打牢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对领导班子和检察干警特别是新进检察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继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扎实抓好教育培训和技能练兵,不断提高全省检察干警的执法能力。下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和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狠抓作风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着力提高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自觉做到公正廉洁执法。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加快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加强检务保障工作,夯实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基。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将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四川“两个加快”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

  有 关 用 语 说 明

  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指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制度、途径以及配套措施的综合体系。

  2、再审检察建议: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3、督促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督促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4、支持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损害弱势群体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群体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5、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行为。

  6、刑事和解: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个别轻微刑事案件中,发现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愿,可以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和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通过人民调解或司法调解,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过,积极对被害人或其亲属赔礼道歉、精神抚慰和给予经济赔偿并切实履行,被害人及其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宽恕和谅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理,从而使被犯罪嫌疑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及时修复,社会矛盾得以及时化解,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刑事和解包括人民检察院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人民调解,以及建议人民法院进行的司法调解。

  7、逮捕案件双向说理:指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分别就不捕和提请逮捕的理由向对方说理,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

  8、非抗诉刑事审判监督方式:指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席法庭、审查刑事裁判文书、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和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活动,针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纠正审理违法意见、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非抗诉方式对刑事审判实行监督。

  9、量刑纳入庭审:审判公开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量刑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即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检察机关公诉人出席法庭,按照法庭的审理程序,积极参加有关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和量刑的法庭辩论。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有利于避免当事人因量刑不公开、不透明而质疑裁判的公正性。

  10、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11、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指为保证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严格依法进行,人民检察院由过去只在减刑、假释裁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生效后进行监督,转变为在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时进行法律监督。

  12、五种情形:指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中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提出监督意见:(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13、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调整试点:为探索完善更加符合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特点的办案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安排,2009年4月至12月,江西、湖南、四川、云南四省检察机关开展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调整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的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时,由过去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公诉部门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程序调整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于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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