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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作者: 2013-12-06 新闻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字体: 】   打印本页

2012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2年1月12日

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邓 川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

  2011年,全省检察机关在中共四川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府的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紧紧围绕服务四川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两化”互动发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实现四川“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狠抓执法办案

  积极服务灾后恢复重建和灾区发展振兴。依法打击侵害灾区群众利益、影响灾区稳定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妨害灾后恢复重建的职务犯罪,开展重建工程跟踪预防,妥善处理城镇住房重建、农房重建中的矛盾,专题调研涉灾舆情、涉灾法律适用、灾区刑事案件、受灾企业涉法等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有关对策建议。三年来,灾区六个市(州)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54619人,起诉65589人,查办涉灾职务犯罪364人,办理各类信访15796件,有力保障了灾区民生重建、基础设施重建和企业重建。

  全力维护藏区和全省社会稳定。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8938人,起诉47805人,同比分别上升4.2%和14.5%。在全国率先建立重大刑事案件跨地区调配公诉人制度,突出打击重点,坚决打击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持续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批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859人,起诉509人;批捕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1861人,起诉1942人;批捕毒品、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犯罪嫌疑人22937人,起诉24946人。与省公安厅共同下发联席会纪要,确保死刑案件质量。

  依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围绕服务建设文化强省,积极参与“扫黄打非”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批捕262人,起诉275人。围绕服务产业发展,突出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批捕1433人,起诉1674人。围绕服务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查办职务犯罪嫌疑人731人。围绕服务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建立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常态化机制,查办800人。开展涉农职务犯罪专项预防,为党委、政府提供专题调研报告100余篇。围绕促进改善投资环境,妥善办理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督促、支持起诉1113件,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14件,追回流失的国家、集体资产8200余万元。

  着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438件2032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132件1622人,渎职侵权案件306件410人。查办大案1040件,县处级以上要案102人,其中厅级干部8人。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3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亿余元,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力度,查办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139件,同比上升24.1%。开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全省三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共1200余个单位、87000余人到场参观,引起了强烈反响。更加重视职务犯罪预防,结合办案开展警示教育1491次,提出预防建议713件,被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采纳548件。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402人(次)。推行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

  注重结合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无逮捕必要的,依法不捕2569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决定不诉1335人。稳妥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积极推进检调对接机制建设。对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案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积极化解因轻微刑事案件造成的邻里、家庭等社会矛盾,促成刑事和解1679件,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推广。开展民事行政检察检调对接,促成民事和解456件,省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会议上介绍了经验。

  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学校周边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消除隐患、完善制度的检察建议694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民事行政检察相衔接机制建设,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53件。与相关部门探索建立了环境保护执法协作、国有资产保护协作、食品安全行政检察监督等机制。强化对刑罚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纠正监外执行罪犯监管违法836人。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全省设立了162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科或犯罪办案组,探索试点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污点限制公开等一批新机制。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推广。

  二、以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为着力点,促进民生改善

  依法监督危害民生民利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打击制假售假、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活动,批捕548人,起诉478人。同时,深挖背后的职务犯罪,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共查办270人。与省总工会共同完善深化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机制。成功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案件306件,为他们追讨工资1200余万元。

  着力解决执法司法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公正。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对有案不立、违法取证、刑事案件另案处理等问题的监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55件,纠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282件。纠正漏捕1443人、漏诉783人。加强审判监督,提出刑事抗诉181件,法院审结118件,改判和发回重审81件;提出民事行政抗诉313件,法院审结277件,改变20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87件,法院采纳316件。监督民事执行、调解案件494件。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902人。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来川开展民事诉讼法修改立法调研,就民事检察监督先后形成3份立法修改建议稿,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及高检院领导高度肯定。严肃查办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查办73人。

  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依法妥善办理控告申诉举报15676件。开展集中清理化解涉检信访积案、案件评查专项工作。化解涉检信访积案92件,化解率98%。全省三级检察院成立348个评查组,评查案件2446件,对评查出的38件瑕疵案件进行了认真整改。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律师参与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131件涉检信访案件息诉化解。制定执法办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办法,办理赔偿申请23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向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他案件当事人共发放救助金410余万元。

  健全群众诉求表达工作机制。加强接待窗口建设,79个信访接待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文明接待室”称号,数量居全国第一。拓展司法便民平台。积极开展远程视频接访应用,通过开通“微博”、“QQ对话平台”,开辟民事行政申诉藏汉、彝汉双语接访绿色通道等方式,不断拓宽群众申诉渠道。探索建立派驻基层检察室,就地受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受理举报控告申诉1400余件,接待群众来访8800余人(次),开展法制宣传1800余次,提供法律咨询5500余人(次)。

  三、以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为关键,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意见。坚持经常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全省检察机关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456次,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落实情况。及时将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高度重视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对去年全省“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出的13项54条意见建议及时梳理和办理。对省人大、省政协转办的案件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建议,逐件督办,办结24件,正在办理2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工作视察、专项检查、案件听证、旁听案件审理、听庭评议、案件评析等活动897人(次)。通过网络平台、手机短信、联络专刊等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面向社会公开统一选任全省三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064名,其中,157名人大代表、189名政协委员被选任为人民监督员。对213件应当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全部提交监督。坚持和完善特约检察员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界、无党派人士、律师的联系。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重视接受舆论监督,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着力加强内部监督。制定纠防超期羁押内部监督实施细则,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加强执法档案建设、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组织开展执法规范轮训及网上考试考核。积极推动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对执法办案实行全程、动态、实时管理、监督和考评。

  四、以加强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为根本,不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打牢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警民亲”等活动。大力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举办“忠诚与奉献”执法为民先进事迹报告会等活动,涌现出一批亲民为民的先进典型。新华社专题报道了全国先进工作者、蒲江县院检察官王芝良的先进事迹。凉山州院检察官马海火吉分别被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追授为“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全国模范检察官”、“全省优秀共产党员”。

  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履行职责、服务群众的能力。加强协管干部工作,配合做好市州检察长换届考察。开展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506人(次)、诫勉谈话65人(次)、述职述廉955人(次)。制定全省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建立全省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各类技能练兵、教育培训1700余期11000余人(次)。7名检察干警受到中政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表彰。10人被评为四川省“优秀共产党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记一等功公务员”。

  大力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和纪律作风建设,筑牢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制度防线。修订下发全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检查暂行办法、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和检察人员办案活动中与涉案关系人交往行为规范,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开展全省检察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整改问题728个,建立长效机制560项。严肃查处了9名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经验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会议上作了交流。

  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夯实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基。推进解决基层办案力量不足、人才短缺等困难。全省新补充检察人员692人。加强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基层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深化检察援藏援彝工作,制定援藏援彝教育培训十年计划,内地19个市级院、94个基层院对口帮扶“三州”检察院,180余名检察人员互派挂职。11个基层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2个基层院被确定为“全国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示范院”。

  各位代表,全省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党委坚强领导、人大加强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全省检察干警表示衷心感谢!

  2011年,全省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意识还有待加强;二是法律监督实效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有差距;三是队伍专业化程度和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基层基础工作还有待加强,基层院发展仍不平衡。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高度重视,努力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12年全省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总要求,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为深入推进四川“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文化强省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坚持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和“警民亲”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忠诚履职、执法为民、公正执法、廉洁从检。第二,坚持围绕“四个维护、两个促进”的根本目标,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三,坚持抓好执法办案,进一步彰显法律监督工作实效。提高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效率,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民事行政、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行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集中管理机制。第四,坚持落实检察工作总要求,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和自身监督。全面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启动新一轮全员培训,提升职业素质和司法礼仪。严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强化自身反腐倡廉和纪律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联络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继续推进基层院“四化”建设,提升基层检察工作水平。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将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更加奋发有为地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为四川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

  有 关 用 语 说 明

  三项重点工作: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这是党中央为适应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法律监督: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职务犯罪: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第八章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六)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罪名;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储存,并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控)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由行业主管(监控)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宽严相济要求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繁简分流:指对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根据案件类别、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分为“简类案件”和“繁类案件”,实行分类办理,快速办理“简类案件”,集中优势司法资源办理“繁类案件”,及时有效地处理刑事案件。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指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发现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愿,可以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和解,或者建议通过人民调解或司法调解,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过,积极对被害人或其亲属赔礼道歉、精神抚慰和给予经济赔偿并切实履行,被害人及其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宽恕和谅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理,从而使被犯罪嫌疑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及时修复,社会矛盾得以及时化解,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民事申诉案件和解: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中,在双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表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主持,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释法说理,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分清责任,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程序活动。

  检察建议:指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确保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形成打击犯罪合力,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

  行政执法与民事行政检察相衔接机制:指检察机关按照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通过与行政机关建立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不断完善、创新社会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社会管理水平。

  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制度:指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到场,邀请其他法学专家、未成年人老师、所在社区领导、共青团相关人员参与,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指对未成年人犯轻罪的,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非经法定和必经程序不得公开。

  “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为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以打击“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突出打击制贩有毒、有害食品、伪劣药品和农资等违法犯罪。检察机关积极配合,深挖背后的渎职犯罪。

  支持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损害弱势群体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群体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再审检察建议: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指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因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由国家通过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其解决暂时的生活、医疗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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