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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作者: 2013-12-06 新闻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字体: 】   打印本页

  2013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邓 川

  2013年1月26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

  五年来全省检察工作的回顾

  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中共四川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府的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职责,着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自身监督和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为四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始终坚持服务大局,着力抓好执法办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效。积极服务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灾后重建和灾区发展振兴,六个重灾市(州)检察机关依法批捕发生在灾区的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2295人,起诉115463人,查办涉灾职务犯罪343人。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及时出台服务西部大开发、农村改革发展、“两化”互动、统筹城乡等实施意见。着眼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共批准、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137947件205116人,起诉172503件259510人。其中,批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3420人,起诉3366人;批捕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8991人,起诉10010人;批捕毒品、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犯罪嫌疑人117631人,起诉130776人。积极参与藏区维稳防控工作,坚决打击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着眼于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批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398件7032人,起诉5064件8780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办理督促、支持起诉4284件,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088件,追回流失的国家、集体资产6亿余元。着眼于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共查办职务犯罪7619件10318人,其中,查办大案5193件,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532人,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0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7亿余元。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查办691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查办其中的职务犯罪638件878人。深入查办商业贿赂中的职务犯罪,共查办2398件3154人。严肃查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共查办316件389人。更加注重预防和治本。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组织宣讲团在全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讲。专题预防、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更加常态化、多样化。坚持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依法规范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检察执法办案全过程。对没有逮捕必要的不捕12518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诉6432人。健全检调对接机制,促成刑事和解6804件、民事和解1639件。完善执法办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对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案件开展释法说理,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着力打击损害民生民利犯罪,保障民生取得新成效。紧紧盯住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积极开展打击制假售假、“地沟油”等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共批捕制售伪劣商品犯罪494件1025人,起诉483件1089人。紧紧盯住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开展集中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突出惩防征地拆迁、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惠民补贴管理等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共查办3210件4263人。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查办464件574人。紧紧盯住涉及困难群体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批捕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嫌疑人34480人,起诉42201人;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人547人,起诉645人;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机制,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1282件,涉案标的0.44亿元;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679件,发放救助金0.1亿元,中央电视台对此进行了独家专访报道。紧紧盯住拓宽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创新便民信访方式,建立派驻基层检察室,开通举报网站和12309举报电话,开展远程视频接访,深化文明接待室创建,78792件控告申诉举报得到依法处理,97件信访积案全部化解,经验被高检院推广。

  始终坚持宪法定位,着力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取得新成效。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坚持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维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促进司法公正与维护司法权威并重,着力解决执法司法中的问题。监督侦查机关立案5271件,纠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902件;提出刑事抗诉903件;提出民事行政抗诉1892件、再审检察建议2610件,监督民事执行、调解1613件;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2211人(次)。严惩司法腐败,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417件473人。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三级检察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1680次。对省人大、省政协转办的案件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建议,逐件督办,认真回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企共建预防体系建设,参与专项检查、观摩案件庭审等活动。健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社会各界的联系机制。重视听取律师意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扎实开展案件评查,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狠抓纠风专项治理,2012年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7人,与2008年相比,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下降42.9%,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公正廉洁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始终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深化检察改革,推动检察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取得新成效。全面落实中央和高检院关于检察改革的各项措施,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动力不断增强。在全国检察系统率先启动省级检察院与省政府法制办“双牵头”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推进模式,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749件,促进了依法行政。针对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提出的新要求,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另案处理”监督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试点。率先实现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100%出庭,加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监督和“另案处理”监督的做法被高检院推广。率先建立人大代表联络网络系统。积极探索民事行政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工作做法及提出的立法完善建议被修改后民诉法采纳。全面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活动的监督制约。立案监督改革、侦查活动监督改革、监所检察改革、检察技术改革等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始终坚持固本强基,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取得新成效。全面加强队伍思想、作风、素质、自身反腐倡廉和检察文化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全省94个检察院和155名检察干警受到省级以上单位表彰,涌现出全国先进工作者王芝良、李全林等一批模范检察官。实施“人才强检”工程,检察队伍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比例从2008年的69.2%提高到2012年的81.2%,检察干警司法考试通过率连续10年保持全省政法系统第一。实施年轻干部培养计划,开展基层检察人员全员集中轮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加强检察业务专家、办案能手和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培养,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形象。统筹推进基层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在人才、资金、装备等各方面向基层倾斜,重点帮扶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边远地区基层检察院。继续推进内地19个市级院对口帮扶藏区、彝区检察机关工作。26个基层院被评为“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或“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深入实施科技强检,三级检察院实现了专线网、局域网全覆盖,全面推进网上办公办案。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全省检察文化建设巡礼得到高检院的肯定。

  五年来全省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党委坚强领导、人大加强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检察院和全省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全省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有的检察干警法律监督理念还不完全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二是法律监督能力与新形势的要求仍有差距;三是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检务保障还不完全适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努力加以解决。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主要打算

  各位代表,2013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法治思维,践行法治方式,大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积极推动平安四川、法治四川建设,为我省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更加注重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平安四川和法治四川建设。围绕省委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法办理涉及公共投资、产业发展、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环境资源等犯罪案件,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四川“五位一体”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二,更加注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顺应群众对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的新期待,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网络犯罪和拐卖妇女儿童、“黄赌毒”等犯罪,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惩防职务犯罪工作,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和预防公共资源出让、国有资产管理、城镇化建设、惠民工程、耕地保护等领域职务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公正维护群众利益,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法治保障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

  第三,更加注重强化法律监督和推进公正司法,全面正确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不断深化检察改革,适应法律修改的新要求,全面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坚持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重点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环节的法律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

  第四,更加注重抓好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执法公信力。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扎实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联络工作,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严格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抓好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检察援藏援彝工作,全面提升执法保障水平。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省检察机关决心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省第十次党代会和本次会议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推进四川科学发展、加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

  有关用语说明

  法律监督: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职务犯罪: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第八章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六)、(八)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罪名;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

  督促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督促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支持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损害弱势群体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群体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行为。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储存,并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控)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由行业主管(监控)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宽严相济要求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刑事和解: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除渎职以外的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民事和解: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中,在双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表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主持,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释法说理,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分清责任,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程序活动。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指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因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由国家通过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其解决暂时的生活、医疗困难。

  再审检察建议: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确保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形成打击犯罪合力,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另案处理: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案处理,从共同犯罪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处理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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