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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电信诈骗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作者: 2017-01-10 新闻来源: 【字体: 】   打印本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5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作了明确解释,其中规定,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据悉,《规定》共二十五条,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还对没收申请的审查、一审开庭、二审裁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方式、请求境外协助执行等相关程序,公告等法律文书格式、内容以及送达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增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中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提供了直接依据。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逃匿”的认定标准,其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照“逃匿”情形处理。 

  《规定》明确了“违法所得”认定的三种情形:一是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二是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三是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关于请求境外限制措施协助执行规程,《规定》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请求函,层报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由该最高上级机关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家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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