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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六项机制 依法保障和促进
   作者: 2016-06-19 新闻来源: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市、州检察院、工商联,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最高检与全国工商联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座谈会精神及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工商联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保障和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共同召开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座谈会,形成如下意见。

  一、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

  1.确立部门定向联络。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部门与省工商联维权部门为定向联系机构,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省检察院和省工商联的日常联络工作。联络内容主要包括:收集、转送非公有制企业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转送依法应由检察机关受理的非公有制企业的申诉、控告、举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中需要非公有制企业协作配合的事项;双方共同开展活动的筹划和安排;需要沟通联络的其他事项。

  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守法诚信、坚定信心”等法治建设活动情况,通报检察机关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回应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商定相关工作事宜,商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报下一步工作安排。

  3.拓展联络方式方法。加强工作情况通报,检察机关要通过“两微一端”、简报等方式向工商联通报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情况,工商联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非公有制经济最新发展情况及法治需求,根据检察机关需要,邀请知名企业家为检察机关介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走势和相关专业知识。检察机关要积极邀请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工商联和商会工作人员参与“走近检察”系列活动,参加旁听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重大案件庭审、公开听证等活动,注重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界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充分听取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对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议和司法需求。

  4.注重双向工作交流。检察机关应注重从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工商联和商会工作人员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工商联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担任非公有制企业“法制教员”、“预防犯罪宣讲员”。

  二、建立法律服务保障机制

  5.深入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法治宣传。落实省委“法律七进”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法律进企业”活动。结合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实践,剖析查办的典型案件及发案规律,开展以案释法、普法活动。有条件的地方,检察机关可与工商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普法基地”。

  6.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省检察院定期或不定期指派检察官为省工商联开办的“法治专题培训班”授课。检察机关应当围绕依法治企能力建设、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亲清政商关系构建等主题,定期进行法律讲座。通过开展双向互动交流,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非公有制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增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意识,促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派驻工业园区检察室要加强园区法律服务工作,经常性深入企业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多方收集非公有制企业司法需求,及时上报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情况。

  7.适时开展联合调研。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应当适时开展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相关问题的联合调研。对于各自开展的调研,应相互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及时转送调研成果,对涉及需要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的工作,检察机关应及时制定、完善工作措施;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的问题,工商联应及时告知企业;对调研中发现的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性、政策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8.定期发布研究课题。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定期分别发布或联合发布关于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理论和法律实务研究课题,依托项目制、课题制,鼓励全省检察机关、工商联组织、非公企业共同研究解决非公经济依法健康运营、转型升级、“走出去”遇到的法律风险及法律问题。抓好课题成果转化,课题报告及时送党委、政府供决策参考。

  三、建立平等法律保护机制

  9.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注重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及时监督纠正侵犯甚至剥夺非公有制企业诉讼权利的行为。运用视频接访、12309举报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为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搭建便捷高效的“绿色通道”。检察机关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控告、申诉、举报和其他合法合理的法律诉求,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办理。

  10.依法履职促进减少行政差别化对待。重点针对“三山”“三门”难题,严肃查办资源配置、市场准入、融资贷款、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等行政执法环节存在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促进消除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滥权、慢权、怠权行为;加强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检察监督,及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促进完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规章制度,消除各种隐性壁垒。

  11.坚决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索贿、受贿的犯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周边治安乱点的专项整治,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12.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及时监督纠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监督。

  13.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重大案件开展回访工作。对舆论关注、社会影响重大,影响企业发展稳定的重大案件,检察机关要联合工商联适时回访,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对检察机关办案的意见、建议,案件办理是否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帮助恢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四、建立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14.把握“七个界限”准确区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罪与非罪。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司法办案过程中,严格把握罪与非罪“七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各地检察机关应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商业模式、投资模式、经营管理模式的研究,并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和宏观指导。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以案件请示形式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慎重妥善处理。

  15.针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特点规范执法办案。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适用。检察机关要坚持深入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查办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采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等新闻信息,稿件统一由检察机关宣传部门审发,其他部门和检察人员不得自行发布。司法办案可能影响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和稳定的,应及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16.注重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角度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犯罪案件时,加强与涉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掌控进度,帮助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办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扣押企业财物,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调查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检察机关明显于法无据的司法办案行为,非公有制企业和工商联可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

  17.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坚持“每案必查”制度,对照省检察院制定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检查手册》中的《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强制措施》三章逐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登记备案;案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和办案质量的管理、监督、预警。对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发案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合法经营自主经济行为的,省检察院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全省各级工商联应持续发挥民主监督职能,形成内外监督合力,共同加强对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的监督。

  五、建立风险预警防范机制

  18.运用检察建议强化经营管理风险预警。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特别是制度漏洞和管理隐患,应及时向同级工商联通报,并积极提出检察建议,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健全机制。检察机关驻工业园区检察室对园区内非公有制企业经营风险应及时预警,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及时排除风险、清理隐患。省检察院、省工商联应加强相应督导工作。

  19.积极开展专题预防活动。围绕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专题预防咨询、预防宣传,对可能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存在犯罪风险隐患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专题预防调查、预警预测和警示教育,增强预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建立快速处理反馈机制

  20.加强信息情况转送通报。检察机关对于工商联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认真督办,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对于工商联定期或者不定期收集、转送的非公有制企业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依法不能及时公开的案件信息外,均应及时答复和回应。

  21.依法快速处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对于侵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坚持依法快捕、快诉,并商请法院快审快判,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检察机关控告检察部门对依法受理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控告、举报等司法诉求,要及时分流处理和跟踪督办。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的申请,应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及时告知查询结果。检察机关应及时向同级工商联告知公众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的办理地点、办理人员和联系方式。

  22.加强处理紧急情况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收到同级工商联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稳定紧急问题的有关函件,应及时处理;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稳定的紧急情况,应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联。在不影响办案安全和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因司法办案确需对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事前商请由同级工商联出面协调解决,尽量减少在非公有制企业驻地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使用强制措施情况发生。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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