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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

  2026-01-27

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主题)

【关键词】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夫妻共同财产 违背公序良俗 赠与无效 返还全部财产

【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无过错一方有权向受赠人追回全部赠与财产。在无过错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中,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受赠人返还部分赠与财产的,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基本案情】

何某与冯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78月起,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沐足场所从事管理工作。何某因常在沐足场所消费与李某相识,与李某产生婚外情。20178月至20199月,何某通过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向李某转账14笔共20.19万元20178月至201911月,何某通过其微信向李某转款278笔共17.75万元。上述银行转账和微信转款两项合计37.94万元,其中微信转款包含伴有特殊含义的金额1314元、520元等。20178月至201910月,李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转账共计9.13万元,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费款5.64万元,两项合计14.77万元

20201月,冯某以何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以李某为被告、何某为第三人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诉讼,请求确认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为,何某先后以微信转款或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所转款项是冯某夫妻共同财产。何某与李某通过沐足消费认识后发生婚外情,违公序良俗,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何某与李某之间相互转款行为,冯某提供的证据难以区分正常往来资金不法赠与金额据此,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冯某、李某均不服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冯某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李某上诉请求纠正一审判决认定其与何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部分事实,何某向其转账不属于赠与,是双方正常合作关系和经济往来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李某虽辩解何某转款行为系基于双方存在投资合作关系的经济往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何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94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某,何某系无权处分。何某向李某赠与金额37.94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转款金额14.77万元后,余下23.17,其50%份额属于冯某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李某返还冯某11.59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审判决,冯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冯某不服生效判决,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监督意见20225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何某在与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基于与李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数百次转款累计金额37.94元,有悖公序良俗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何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后果应为返还全部财产。二审判决部分返还,相当于认可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损害夫妻中非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也无异于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通过赠与婚外第三者款项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提供可乘之机,不利于倡导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价值取向,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其次,二审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在夫妻未明确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协商一致,不能单独处分。同时,本案涉及多笔转账,累计数额37万余元,不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何某对此款项进行处分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分,已超出一般家事代理范围。在冯某、何某夫妻二人未对赠与款项进行协商处分的情况下,判决对无效赠与财产径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监督结果2022103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李某返还冯某23.17万元并支付利息。

【指导意义】

(一)夫妻一方婚外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若一方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赠与行为属于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财产处分侵犯了配偶一方作为财产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促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范围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社会良好风气。

(二)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不能在返还财产中径行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已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同时,在赠与人和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形下,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而非按份,返还赠与财产应恢复至原来的夫妻共同有状态,以维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在非过错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径行分割,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本案适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本案适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 一千零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2021年修正本案适用现为2023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