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网络 网站无障碍
 
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检察普法

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

  2026-01-27

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主题)

【关键词】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疗美容 消费欺诈 不可分割商品或者服务 惩罚性赔基数

【要旨】

消费欺诈纠纷案件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仅有部分构成欺诈如果欺诈部分商品或服务系全部商品或服务的核心关键部分且与整体商品或服务不可分割,则经营者应以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整体价格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非仅就欺诈部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认定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范围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监督。

基本案情

2018316日,杨某以4价格在成都某医美公司处购买“鼻综合和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成都某医美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待杨某时介绍,使用国产膨体与进口膨体的价格差距不大,但进口膨体触感更为自然,故杨某选择采用进口膨体杨某手机订单也显示其购买产品名称为“进口膨体自体肋骨鼻综合加鼻部修复等”。

2018318日,成都某医美公司为杨某实施隆鼻修复术,使用材料为上海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产膨体。因杨某对于术后鼻尖形态不满意,2019226成都某医美公司再次为杨某实施鼻尖成形术。3月初,杨某出现术后感染症状。109日,杨某要求进行术后改善,成都某医美公司再次为杨某实施隆鼻术。

20201月,杨某以成都某医美公司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国产膨体,存在消费欺诈为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某医美公司按医疗美容服务价格4元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成都某医美公司与杨某在建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时,就隆鼻修复术使用进口膨体材料达成合意,但成都某医美公司实际使用国产膨体材料,存在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承担杨某手术费用三倍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成都某医美公司赔偿杨某12元。

一审判决后,成都某医美公司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成都某医美公司在植入膨体上确实存在未按约定提供进口膨体的欺诈行为,但其他的医疗美容服务已经实施,且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他项目存在欺诈,三倍赔偿的范围应限于膨体部分。据此,判决成都某医美公司按照该膨体价格三倍赔偿杨某19500元。

二审判决杨某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杨某不服生效判决,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将成都某医美公司因消费欺诈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范围限于膨体部分系适用法律错误,以膨体价格6500元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缺乏依据,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监督意见2021118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达成的合意是接受隆鼻整体塑形服务然杨某在一审中提交的手术通知单中载明手术项目包括鼻中隔延长术”“鼻小柱延长术”“鼻尖再造术等,但成都某医美公司对杨某实施的手术是对膨体与自身肋软骨雕刻缝合从而形成完整鼻部的医疗美容服务,杨某不能也没有必要单独购买膨体杨某的支付凭证也能证实其接受的是鼻部医疗美容,不应将三个手术项目割裂计算。成都某医美公司提交的医美项目价目表”“收款收据均为公司单方提供且杨某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杨某接受的各项手术能够独立并分别收费。成都某医美公司以国产膨体冒充进口膨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将整的医疗美容服务拆分,并膨体价格计算三倍赔偿金额,其对惩罚性赔偿范围的认定确有错误,成都某医美公司应以杨某支付的4全部价款为基数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监督结果202232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成都某医美公司赔偿杨某12万元

【指导意义】

(一)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可以适用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就诊者并非基于治疗和矫正目的进行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符合消费者的特征;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接受就诊者支付的服务对价、并通过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因此,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消费欺诈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结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内容、合同目的及欺诈部分在商品或服务中所处地位综合认定。消费欺诈纠纷案件认定经营者按照全部商品或服务价格还是按照存在欺诈部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及存在欺诈的商品或服务在整体商品或者服务中所处的地位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是一个不可分割整体,而存在欺诈的商品或服务不独立于整体且属于核心关键部分,则经营者按照整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为基数而非按照存在欺诈部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应当准确适用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规则,发现人民法院认定惩罚性赔偿范围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监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2017年修正,本案适用,现为2023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