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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危险作业案

  2026-01-27

汪某某危险作业案

(危险作业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关键词】

危险作业 液化石油气 重大事故险情 亲历性审查 综合治理

要旨

液化石油气易燃易爆,其生产、经营、储存需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人在人员密集区域非法储存、导装液化石油气,并与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因素相结合而发生重大事故险情,因为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及时开展救援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应通过亲历性审查、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方式,准确认定现实危险,并推动行刑衔接与社会治理,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1118日出生,某燃气公司液化石油气配送员。

2022年,汪某某与成都某燃气公司签订《合作配送协议》,约定使用专用钢罐为该公司运输、配送液化石油气,禁止私自储存、导装。汪某某明知自身无生产、经营资质及安全储存条件,仍私自收购报废液化石油气罐,在成都市新都区某自建房层商铺内非法储存、导装液化石油气并销售。2023628日清晨,该四层楼的自建房因私拉乱接电线导致线路短路引发火灾。在灭火过程中,发现汪某某租用的商铺内有75个液化石油气罐。受火灾影响,大部分气阀被高温烧坏,出现泄漏险情。消防人员紧急转移液化石油气罐并控制火情。

2023107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汪某某提起公诉。同月19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判决后汪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强化行刑衔接,及时发现犯罪线索。火灾发生后,新都区检察院依托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受邀参与6·28火灾事故调查。在与现场人员交流中,获悉汪某某在自建房商铺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险些酿成次生安全事故的线索,汪某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有关部门现场转移液化石油气罐时未及时固定证据,遂引导公安机关在核查有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以汪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二)多维度亲历性审查,准确认定“现实危险”。一是复勘现场。查明汪某某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所在区,曾因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施老化、易燃物堆积等发生多次火灾。储存、导装的地点在三合一(住宿与生产、仓存、经营)自建房内,现场未安装防爆通风、静电接地、泄漏报警、自主灭火等安全装置,违反《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二是复核关键物证、证人证言逐一检查扣押在案液化石油气罐,发现75液化石油气中有6为满罐(142公斤、512公斤)。大部分罐体高温炙烤烧黑密封圈被烧坏,消防人员转移气罐时气体正在泄漏,表明重大事故险情已经出现。三是听取专家意见。邀请西南石油大学化学化工专业教授出具咨询意见,测算得该储存空间内液化石油气泄漏达到爆炸浓度下限,以及高温炙烤致罐体超压的时间值,且6爆炸冲击波半径100米,将对周边超市、菜市场、小作坊、常住居民280余人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威胁。结合现场情况,该危险已迫在眉睫。四是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消防人员、法学专家、群众代表等意见,从公众认知、经验法则和专业判定层面,多维度论证自建房产生起火点的高度盖然性。汪某某作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具有液化石油气生产作业条件的高认知水平,对于在自建房违规从事液化石油气作业、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险情具有预见可能,介入火灾因素并不阻断其违法行为与现实危险的因果关系。

(三)坚持治罪治理并重,筑牢燃气安全防线。针对本起事故中凸显出关键证据易灭失、有关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新都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研究制定《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引》就线索移送、证据标准等问题达成共识。针对本中发现汪某某长期在临街商铺非法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向属地街道制发检察建议,就压实安全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5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该街道开展为期半年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多发的问题,向区委专题报告,提出治理建议区安委会统筹经信、消防、融媒体等部门完成瓶改管”“瓶改电第一轮改造,开展燃气安全进万家活动,提升群众用气安全意识。

【典型意义】

燃气泄漏爆炸威力大,后果特别严重,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燃气安全整治,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善于在调查中发现危险作业等案件线索,形成严厉惩处燃气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涉及燃气领域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判断,应当结合行为人职业认知、违规程度、环境风险、介入因素性质等综合判断。必要时可通过亲历性审查、委托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公开听证等方式,准确把握“现实危险”标准。要注重综合治理,从个案切入,深刻剖析行业监管漏洞,通过检察建议、专题报告等方式促进系统治理,切实防范重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