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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卓某反映意见权案

  2026-01-27

保障律师卓某反映意见权案

(最高检、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协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

【关键词】

辩护律师反映意见权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客观证据

【基本案情】

2023429日,切某某等人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侦查机 关刑事拘留。同年57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卓某接受切某某 家属委托,担任切某某的辩护律师。59日,律师卓某向侦查机关书面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材料,但侦查机关未予明确答复。

【办理情况】

线索受理。2023512日,卓某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称,切某某归案后所作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其向侦查机关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未得到明确答复,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某县检察院初步审查了卓某提供的非法证据线索等材料,当日依法受理。

调查核实。某县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联合成立办案组,协同 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卓某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律师反映意见权未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办案组综合分析调查情况,对控告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依法调取了入所体检视频和切某某入所时《健康体检报告》《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看守所新收人员伤情检查登记表》《看守所在押人员临时出所体表检查登记表》等书证,询问了切某某及其同案犯、看守所工作人员和切某某同监室人员,查看了侦查人员讯问切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和部分办案区域监控视频,查明切某某入所时右侧手臂、脚踝 处确实存在淤青肿胀现象,但不能证实其形成时间和具体原因。此外,办案组查明,切某某3次有罪供述均系入所前作出。

监督意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规则之一,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律师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等规定,切某某入所前所作的3次有罪供述,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不予采信。某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书面监督意见。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切某某及其同案犯重新讯问,切某某随即推翻之前所作有罪供述。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切某某3次有罪供述后,与侦查机关多次会商,重新明确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继续侦查方向,重点调取了切某某等人案发时所乘车辆轨迹、高速路卡口照片、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并进行了人像比对鉴定;逐一梳理在案电子数据和200余张监控视频截图,以时间顺序还原切某某等人跨市、跨区县作案的行程轨迹,完整重现了切某某等人踩点、盗窃、窝赃、取赃、销赃的轨迹,并通过步态、体态、面容三组鉴定意见,证实盗窃现场及运输赃物过程中拍摄到的人像与切某某及其同案犯身份的关联性和同一性。

类案治理。经全面审查证据后,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案证 据足以证实切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价值15万余元香烟、白酒的犯罪事实,遂于2023111日以盗窃罪对切某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并向律师卓某告知调查情况和依法排除切某某3次有罪供述的决定,卓某予以认可并在庭前会议中主动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20231220日,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处其同案犯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切某某提起上诉,202435日,某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某县人民检察院跟踪回访了解到,切某某积极服刑改造,卓某对该案中检察机关监督履职情况表示赞赏。同时,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动侦查机关制定《关于压实所(队)领导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执法办案质量考评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全面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典型意义】

办案机关应当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认为 办案机关未明确答复,其反映意见权等执业权利受到阻碍向检察 机关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律师提供的非法证据线索,首先要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律师反映意见权等执业权利保障到位。其次,要加强与侦查机关协作配合,通过案件会商、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调取收集客观证据,依法监督纠正非法取证行为,强化非法取证源头预防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