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网络 网站无障碍
 
今天是:

绵阳市检察机关健全四项工作机制 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2025-09-06
    2014年以来,绵阳市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司法改革新要求,健全四项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4年共办理律师案件信息查询1432人次,接待阅卷辩护律师1125人次,复印案卷材料95000余页,听取律师意见1025人次,受理律师意见书523份,安排律师会见嫌疑人150余次。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施杰接受中央电视台《两会解码》栏目专访,对绵阳市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利给予了充分肯定。

  一、完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保障机制

  针对律师会见难问题,绵阳市检察机关公开承诺律师提出即见,扩展了辩护律师的会见范围;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保障辩护律师至少会见犯罪嫌疑人一次。会见过程中,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单独性和秘密性。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与看守所民警发生沟通问题时,由驻所检察人员主动出面协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的便利流畅。针对律师阅卷难问题,专门设立律师阅卷、接待专用工作区,将律师阅卷、查询所需的复印机、打印机、刻录机、光盘等设备配置到位;搭建网上工作平台,通过电子卷宗软件运行系统,解决案卷材料多、复印时间久等问题,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针对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对于律师提出的要求检察机关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等调查取证申请,均一一认真研究并限时办理;对于要求重新鉴定等申请,均由公诉、检察技术部门联合向无利害关系的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最大限度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完善辩护律师意见听取、调查、回复机制

  绵阳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规范侦查监督部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关于在公诉环节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实施意见》,在听取辩护意见,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的同时,及时了解会见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主动向律师了解对案件的看法,并将律师意见载入侦查终结报告、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在部门案情汇报会上对同意或不同意律师意见作出分析说明,及时对律师意见作出书面答复。2014年以来,绵阳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与律师交流意见300余次,公诉部门与律师交流意见逾千次。

  三、建立健全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律师机制

  针对实践中律师普遍反映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及时了解案件进程的情况,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的诉讼程序告知义务,为落实保障人权、尊重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地位作用的要求,绵阳市检察院制定了《公诉部门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制度》,试行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办理进程实行告知律师制度,方便律师查阅案卷、出庭准备等工作。同时,在律师接待场所安放查询触摸屏,为律师查询案件的刑事诉讼进程提供支持,保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和复制有关案件材料。此外,律师还可通过电话或填报申请的方式,提前向案件管理部门预约查阅移送审查起诉的卷宗材料,案件管理部门对律师提供的有关手续及时审查后,将手续信息输入案件管理系统并与对应的案件绑定,同时授予律师查阅密码,方便律师通过互联网阅卷。

  四、完善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调查、采纳机制

  绵阳市检察机关建立了专门的调查机制,对于案件中律师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意见组织专项调查,并以补充侦查、庭前会议等形式,解决案件中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杜绝冤假错案发生。如,平武县检察院在办理刘继芳涉嫌故意伤害案中,律师阅卷后提出了证据来源非法的意见,接待人员通过认真审查,认为其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并及时反馈给公诉部门。该院公诉科经研究认为,该案获取的证据确有欠缺,遂及时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目前,绵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在出庭公诉阶段未出现一例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案件,未出现一例无罪判决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