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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成功支持抗诉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 二审以贩卖毒品罪改判被告人死缓

  2025-09-05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彭某等6人贩卖、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我院意见,维持对被告人魏某某等被告人的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彭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判决,对其改判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将量刑从无期徒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查,2012年6月,被告人彭某在成都市租用民宅居住并从事贩毒、容留他人吸毒活动公安机关挡获当场从房内多个地方查获大量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晶体共计1947克、氯胺酮共计3865克,另查获手枪1把和子弹3发、手机4部、人民币2万元等物。

  被告人彭某到案后拒不认罪,辩称该房内查获的毒品系他人所有。成都市检察院审查后以被告人彭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彭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系定性错误,同时一审判决认定彭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却没有处以相应刑罚,属判决错误,且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

  我院审查后认为,近年来,四川省毒品犯罪形势十分严峻。为有力打击毒品犯罪,确保抗诉效果,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积极调取补新的证据。经要求侦查人员重新调取多名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彭某辩称的毒品所有者“张某”系虚构,彭某自己是房屋的实际租住者,成为支持抗诉的有力证据。此外还补充收集了被告人彭某的通话记录和公安机关对相关情况所作的说明等证据,并重新调取本案关键证人的证言,证实彭某曾有贩卖毒品行为。

  二审开庭时,出庭检察员充分运用二审期间收集的新证据及一审已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向法庭详细阐明应当认定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理由,明确指出应当撤销原判,对其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