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近日,省检察院出台《四川省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细则(试行)》着力在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体现四川案件信息公开特色。
强调案件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外,其余案件信息全部对社会公开。
拓展案件程序性信息的查询主体。除明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具体操作流程外,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可以查询法定监督职权范围内的案件程序性信息,进一步畅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监督司法的途径。
明确重要案件信息的具体标准和发布时限。对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应当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的案件范围予以明确和细化。省检察院负责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和其他在全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刑事案件,市级检察院负责发布全市(州)检察机关办理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其他在本地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刑事案件,县级检察院负责发布本院办理的全部职务犯罪案件和在本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同时,明确规定重要案件信息应当在各检察环节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
建立上下级检察院同步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机制。今后,对于共属上下级检察院发布范围内的重要案件信息,上下级检察院将同步对外发布;同时,为了监督下级检察院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上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发现下级检察院有属同步发布范围的重要案件信息而没有层报和发布的,将通报本院业务主管部门相关情况,由本院业务主管部门拟制发布信息,依照规定报批后送本院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并由本院新闻宣传部门通知下级检察院信息发布部门同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