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天使,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关爱孩子,保护孩子是全社会的责任。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践行为民宗旨,在依法打击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对遭受犯罪侵害弱势群体,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保护,用爱和责任为孩子撑起一片蓝天。
一是及时救助。对案件中有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按照国家司法救助相关规定,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资中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强奸案时发现,被害人是一名年仅13岁的小学生,经进一步审查发现被害人之母有智力精神障碍,无劳动收入,经济极为困难,且被害人未得到被告人的赔偿。该院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多次向县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汇报,积极为被害人争取并落实了救助资金1万元。
二是多措并举。在给予资金救助的同时,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的综合救助方式,提升救助的质量和效果,帮促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健康成长。如:宜宾县检察院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启动专项司法救助行动,向6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5.2万余元,并与当地志愿者公益组织“ ‘春霞’关爱女童中心”开展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对遭受性侵害的女童开展精神抚慰活动,帮助她们走出心理阴影,重拾生活信心。大邑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猥亵儿童案时发现被害人为初一女生,因其父母离异一直随母亲生活。案发后,被害人母亲向大邑县检察院反映:女儿所在学校部分同学歪曲事实,谣传其被人强奸,女儿受到严重干扰,产生了严重的厌学情绪。大邑县检察院在及时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同时,积极与县教育局沟通协调,帮助被害人转学,为被害人的学习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江油市检察院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时发现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外孙女林某年仅8岁,祖孙二人生活拮据,便主动向绵阳市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申报林某为帮扶对象,以江油市检察院名义为林某申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三是强化协作。全省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加强与各单位的协作配合,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困儿童国家司法救助体系。遂宁市船山区检察院与团委、妇联、残联、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人社局、司法局、财政局、公安局联合下发《遂宁市船山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先行救助实施办法》,对案件中有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先行及时提供经济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教育援助、就业援助、民政救助及其他形式的援助,尽最大可能减少未成年人的伤害。四川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拟与本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联合制定未成年人国家救助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