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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成功抗诉纠正一起判无罪毒品案件

  2025-09-05
  近日,自贡市院提起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陈某某等人贩运毒品一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该院采纳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对陈某某的无罪判决,改判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0年5月,陈某某之兄邀约他人共同筹资160余万元前往云南边境购毒,并安排陈某某随行开车。返回途中,几人被自贡警方挡获,当场查获毒品麻古15公斤。经自贡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某等被告人分别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但因陈某某拒不供罪,其他同案犯亦助其遮掩,自贡市中级法院认为其犯运输毒品罪的主、客观证据不足以认定,指控不成立,宣告无罪予以释放。2011年11月,自贡市检察院第一次提出抗诉。经二审审查,省检察院认为其抗诉理由成立,但因发现同案被告故意杀人的重大漏罪,经省检察院建议全案予以发回重审。2014年3月,自贡市中级法院审理终结,仍宣告陈某某无罪,自贡市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

  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受理后,会同自贡市院研究方案,紧紧围绕被告人陈某某在案中的具体行为表现、辩解细节开展周密的补查补证工作,并通过审讯,成功突破了同案犯冯某某,获取了关键证据,查明了陈某某明知而参与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省检察院决定支持自贡市院的抗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根据陈某某在案中的地位与作用,亦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对其以从犯论处。经开庭审理,省高级法院全部采纳了省检察院二审期间收集的证据材料和抗诉意见,对其做出了如上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