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规范进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省院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了《四川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该工作细则沿袭了中政委、省委政法委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规定,并对救助金预拨作出了适当突破,提高了救助工作效率。
一是根据中政委、高检院、省委政法委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扩大了救助范围,将救助对象由刑事被害人单一情形扩大至刑事被害人、特殊情形下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申请执行人、涉法涉诉信访人等八类情形。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救助申请享有直接审批权。各级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小组对救助申请审批后,不再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但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金的明细情况。
三是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各相关部门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和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了救助工作效率。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负有告知义务,并在收到救助申请后及时内将申请材料移送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办公室,并告知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救助申请审核工作。
四是根据省委政法委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改变了向财政部门申请救助资金的程序,采取视情况将司法救助资金预拨到政法各单位账户的方式,以保障救助金及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