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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恶逆变”犯罪案件呈现六个特点反映出在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中应高度重视四个方面的工作

  2025-0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今年31日起施行。对此,省检察院深入调研分析全省检察机关2010年至2014年受理的33件女性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反施暴的恶逆变犯罪案件,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六个特点,反映出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中应注重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恶逆变犯罪案件特点

  (一)案发范围近7成系婚姻关系,3成系婚姻以外其他关系。恶逆变犯罪案件发生在夫妻关系之间的有23件,占69.7%;发生在非夫妻关系的同居、离婚后同居、离婚者之间的有10件,占30.3%。施暴者多具有酗酒、醉酒后殴打家人、脾气暴躁古怪、吸毒贩毒、犯罪前科、婚外情等特征。部分案件中,犯罪女性即使与施暴者解除婚姻关系仍无法摆脱施暴者的纠缠。

  (二)犯罪主体多为农村中年女性,文化程度不高,维权意识薄弱。33名犯罪女性中,农村户籍的有28人,占85%;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有29人,占88.4%;平均年龄38.4岁,作案时距第一次遭受家暴平均历时5.4年;28人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曾遭受家暴,仅11人在遭受家暴后诉求维权。

  (三)犯罪对象多为施暴者,少数为弱势第三人。犯罪女性为使自己和家人摆脱危险,多以施暴者为犯罪对象,占全部案件的93.9%。仅2件案件中,犯罪女性出于报复或泄愤心理,针对施暴者亲属中的弱小者实施犯罪。

  (四)罪名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多为单独犯罪。犯罪女性剥夺对方生命或者进行伤害的目的明确,多选择在被害人熟睡、醉酒、中毒昏迷、趁其不备的情况下实施犯罪。33件案件中,故意杀人21件,占64%;故意伤害12件,占36%;致被害人死亡26件,轻伤、重伤7件。仅4件案件为共同犯罪且共犯与犯罪女性关系密切。

  (五)激情犯罪比例略高,长期遭受家暴系重要诱因。33件案件中,激情犯罪案件19件,占58%,略高于预谋犯罪。对于预谋犯罪,长期遭受家暴系直接原因。对于激情犯罪,案发当天的纠纷、殴打、辱骂为导火索,长期遭受家暴系犯罪根本原因。

  (六)犯罪手段绝大多数系暴力手段。犯罪女性因为长期或曾经遭受家庭暴力,犯罪时犯意坚定,目标明确,仅3人采用投毒、溺水等非暴力作案手段,其余30人选择使用菜刀、铁锤、锄头等杀伤力较大的作案凶器,打击、砍杀被害人头、颈等要害部位。个别案件存在被害人头颈离断,被分尸、蒸煮头颅等情节,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二、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困难

  (一)对家暴行为认定不统一。调研显示,恶逆变犯罪案件判决认定家暴行为通常有三种表述:第一种明确使用家庭暴力概念,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二种以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系在被害人殴打后实施犯罪等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概括,对女性被告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陈述未予论证评析;第三种仅认定案发当天遭受殴打的情况。在法庭未认可家暴的12件案件中,9件分别以案件由家庭琐事、感情纠纷、同居纠纷等引发,无证据证实存在长期家庭暴力,长期家庭暴力与案件无因果关系,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非婚姻关系中家庭成员,被害人系无辜第三人等为理由;3件案件未说明不予认可理由。

  (二)家暴情节证明难。调研案例中,仅48.15%的一审判决认定女性被告人遭受家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家暴情节证明难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家暴证据留存调取难。受暴女性缺乏维权意识,也不愿暴露被家暴的情况,往往错失留存受暴客观证据的最佳时机,导致孤证不能定案,或因证据制作不规范难被采信。加之家暴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证人多系施暴、受暴方的亲属,证言主观性较强且各执一词;而邻居、朋友、同事等相对中立的人员,出于顾虑不愿作证,导致侦查机关难以全面收集家暴证据。另一方面,家暴情节证明标准偏高。如,李某故意杀人案中,李某提供了记载被丈夫殴打情况的日记和自己拍摄的伤情照片,关于其遭受殴打的证人证言,以及派出所、妇联登记的李某反映遭受家暴的情况。但该案经发回重审才最终予以认定受暴情节,反映出该案一、二审对家庭暴力适用证明标准过高。

  (三)社会组织干预效果不明显。39%的犯罪女性在遭受家暴后向有关机关诉求维权,其中,24%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9%的人向妇联报告,12%的人向村(居)委会维权。在这些为数不多的维权案件中,多以公安机关、妇联口头调解、教育的方式了结,家庭暴力报告途径未充分发挥作用,妇联和农村基层组织干预不足。有的相关部门处理家暴事件的态度趋于保守,未及时有效固定证据,导致相关证据缺失或证明效力不高,使女性遭受家暴的情节难以认定。

  (四)量刑整体偏高,缺乏统一标准。调研发现,33件案件中,犯罪女性均无前科, 90%以上的犯罪女性具有自首、悔罪、认罪、家属谅解等多种法定或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其中,自首比例达52%,得到家属谅解的占36%69.7%的案发家庭有子女。而判决未充分考虑诸多从轻量刑情节,数据显示,案件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占21.21%,判处有期徒刑1015年的占36.36%,与其他恶性案件相比,量刑整体偏高。此外,还存在案件情节类似但量刑差异较大的情况。如,吴某、胡某故意杀人案,两名女性均长期遭受丈夫家暴,案发当日在将丈夫杀害后均自首。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胡某则被认定实施了情节较轻的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三、对策和建议

  结合调研情况和社会现状,在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应着重加强以下相关工作。

  (一)健全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模式。一是强化反家庭暴力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社会舆论氛围。村(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和媒体应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家庭暴力预防、农村女性反家暴、维权途径和方式、证据固定等方面的针对性宣传,增强受害女性维权意识,引导其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的庇护所制度。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对受害人的紧急庇护制度。针对现有庇护所运作情况,应着重加大经费、人员投入,通过培育、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中介组织,为女性提供法律、医疗、心理咨询等方面的综合性专业援助。针对调研反映出女性恶逆变犯罪大多发生在庇护所欠缺的农村,应重点加大农村地区庇护所建设力度。三是健全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应更加充分发挥组织、督促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健全由司法机关、医疗机构、妇联、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共同反家暴和开展救助的联合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家庭暴力社会干预体系。四是完善持续救助机制。应统筹各方力量和资源,充分吸纳法律援助人员、心理咨询师和其他社会工作者,共同加强经济生活协助、心理创伤慰藉,帮助就业、融入社会等,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加害人提供持续保护或矫治服务。

  (二)进一步细化责任,解决取证难。反家庭暴力法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宣传,对家暴事件积极劝阻调解并积极报案,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治疗记录,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处理家暴事件并调查取证,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家暴发现难、处置难、取证难的问题。对此,应当明确负有法定职责的机构和个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通过责任细化将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明确家暴证明标准。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和法院定罪量刑阶段,应本着有利于受暴女性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家暴认定标准。若女性自第一次提讯时便称因遭受家庭暴力而作案,且供述持续稳定,则应当认为可信度较高;在遵循证据规则的前提下,若有多名证人证言,或者妇联、公安机关等单位的登记、处置记录,或者伤情鉴定等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印证,可以认定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节。

  (四)其他立法、司法建议。一是考虑将遭受家庭暴力作为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二是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案件,积极适用缓刑。三是对于符合减刑、假释形式要件的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女犯,尽量使用减刑、假释。四是注意区分女性恶逆变犯罪与女性被告人有意刺激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以遭受家暴为由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这一类案件,防止以反施暴为名的犯罪行为。

    作者:省检察院  公诉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