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更加注重司法的人文关怀,多措并举提升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效。截至目前,共实施国家司法救助1063人次,发放救助金914.59万元。
一、出台救助工作细则,加强对下指导,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全面规范开展。省检察院依据中政委、高检院、省委政法委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在落实中政委、高检院、省委政法委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检察院相关内设部门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和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了救助工作效率,保障了救助金及时发放。同时,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省检察院实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督促各地发现自身差距,强力推进救助工作。针对部分地区开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片区推进会,明确工作措施,进一步推动各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行救助资金预拨,拓展救助资金来源,确保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及时发放。依据《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全省检察机关对救助资金预拨积极进行探索和实践,全省15个市级检察院、83个基层检察院实现了对救助申请的自主审批;7个市级检察院及54个基层检察院实现救助资金预拨单位账户。同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部分检察院积极通过社会募集、联合民政救助等方式,增加救助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被救助人的生活困难。
三、积极落实新规,扩大救助范围,保障受助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对除刑事被害人以外符合条件的其他救助对象积极开展救助工作。按照六部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积极开展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涉法涉诉信访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的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工作。二是特殊关爱未成年被救助人。如,甘孜州检察院为未成年被救助人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节奏,增加救助资金划拨额度,并开展救助跟踪联络;绵竹市检察院与共青团绵竹市委出台全省首个针对留守儿童开展司法救助的文件;宜宾县检察院与当地公益组织“ ‘春霞’关爱女童中心”协作,对遭受性侵害的女童开展精神抚慰活动;泸州市纳溪区检察院联合区关工委、团区委、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妇联、区疾控中心等单位建立“纳爱”基地,让未成年人获得系统的社会救助、司法救助等。
四、强化外部协作,积极开展综合救助,提升救助工作实效。一是加强与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凝聚救助合力,满足被救助人多元化救助需求。如,泸州市检察院、犍为县检察院、营山县检察院等单位分别与同级多家行政单位及部分社会团体联合发文,共同成立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解决被救助人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二是对被救助人受助后的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切实了解其生活情况和思想状态,提升国家司法救助实效。如,泸州市检察机关联合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被救助人实行定期回访,及时协调职能部门及社会救助力量给予适时救助,共同帮助被救助人解决现实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