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及新闻媒体通报我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协同有关单位积极开展禁毒综合治理的情况。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树壮进行新闻发布。骆云莲、潘世伟、张瑞雪等10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莅临新闻发布会。新华社四川分社、人民日报社四川分社等10多家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厉行禁毒,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是检察机关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使命。201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安排部署,按照“指控犯罪有力、诉讼监督有效、社会治理有为”的工作思路,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协同有关单位积极开展禁毒综合治理,为遏制毒品犯罪滋生蔓延,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及绵阳、内江、资阳、凉山等市州检察院侦监或公诉部门被评为“禁毒工作先进集体”,有多名检察干警荣获全国或全省“禁毒工作先进个人”。在全省各级政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15年我省打击毒品犯罪成效创历史新高,打击的毒品刑事案件数、犯罪嫌疑人数以及公斤级大案数增幅均超过40%,打掉制毒加工点66个。
一把手担任组长,严格落实检察机关禁毒职责
省检察院党组和邓川检察长始终高度重视禁毒工作,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禁毒斗争。省检察院制定并下发《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禁毒工作的通知》,两次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加强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暨禁毒工作会议予以专题部署,细化工作目标,逗硬绩效考核和通报批评,加强督促检查。全省各地检察院均成立以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为组长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侦监、公诉、自侦和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确保禁毒工作责任落实到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推动工作扎实有序有效开展。
八大举措,保持对毒品犯罪严惩高压态势
2015年5月,省检察院制定并下发《四川省检察机关禁毒严打整治方案》,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牢固树立“积极起诉”观念,准确把握毒品犯罪案件诉讼特点和司法规定,夯实完善证据基础,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打击。一是积极批捕、起诉。2014年1月至今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1.4万余件1.9万余人,提起公诉1.5万余件2万余人,批捕率和起诉率分别达87.5%和98.2%,均高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二是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大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起诉1227件3199人。加大对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再犯和累犯的打击力度,起诉847人。三是依法打击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乙醚等制毒物品犯罪,批捕92人,起诉129人,着力遏制制毒的原材料来源。四是依法建议适用死刑。发挥死刑在打击犯罪中的特殊震慑作用,如被告人邓某制造贩卖毒品氯胺酮13余公斤,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容留他人吸毒,罪行极其严重,检察机关依法建议适用死刑,现已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五是规范使用技术侦查证据。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案件,省检察院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在全国省级院率先制定使用规范,充分发挥技侦证据在打击重大毒品犯罪中的特有作用。六是注重运用综合惩罚措施摧毁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强化对毒品洗钱犯罪的打击和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七是深挖细查毒品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八是加强协调配合。注重与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依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建立联席会议、案件移送、专项检查等工作机制,及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毒品犯罪线索。注重与侦查机关的配合,省检察院建立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介入侦查机制,与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制度衔接,合力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引导,今年省检察院联合省公安厅已对6起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挂牌督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强化诉讼监督,促进毒品犯罪案件严格公正办理
认真履行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严防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加强侦查监督。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毒品犯罪案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500余件,已移送起诉282件;对侦查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未提请的,追捕241人;对应当移送审查起诉而未移送的,追诉259人,纠正遗漏罪行607起,切实防止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加强审判监督。形成以刑事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格局,建立完善第一审裁判上下级院同步审查、下级院抗诉前向上级院请示、死刑发回重审案件督办以及疑难案件备案等制度,依法对定罪不准、量刑不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确有错误的毒品犯罪案件裁判提出抗诉104件。
延伸检察触角,积极开展禁毒综合治理
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禁毒综合治理中的作用,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教育,注重源头治理。一是大力开展禁毒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结合“法律七进”,每年开展全省三级检察机关联动的“禁毒宣传周”活动。两年多来,共举办禁毒宣传活动百余场,发放禁毒宣传资料3万余册,受教育群众达4万余人。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预防教育,在依法从严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同时,认真落实国家“6.27”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要求,通过微博直播庭审、组织青少年学生旁听庭审等形式,寓教于审,深刻揭示毒品的严重危害,防止未成年人误入毒品岐途。二是积极参与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各地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特点,联合制定《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指南》等办案规范,为解决突出毒品问题提供司法支持。三是认真开展包片督导工作。省检察院落实省禁毒委要求,每年由副检察长或检委会专职委员率队督导检查重点地方禁毒工作,主动向省禁毒委反映,协调解决具体工作困难。四是积极提供禁毒综治对策建议。如省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提出要加强查缉防控,促进了食药监部门加强此类药品监管制度的出台。
继续强化四方面工作,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遏制毒品泛滥,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和使命。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坚决按照中央、省委和高检院的工作要求,担当作为,竭诚履职,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一是坚持禁毒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能,突出打击毒枭、职业毒贩、再犯、累犯、主犯、教唆利用特殊人群贩运毒品等犯罪分子。二是继续保持与各级禁毒委及其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加强法律适用研究,着力整治跨境、跨省贩运毒品,制造合成毒品和外流贩毒等三大突出毒品犯罪问题。三是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特点开展专门性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升案件审查把关、出庭指控犯罪、诉讼监督和禁毒预防宣传能力,不断增强打防毒品犯罪的质量和效果。四是加大禁毒综合治理力度,重点加强普法宣传和预防教育工作,努力让社会每一位成员牢固树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观念。
附:
省检察院禁毒工作典型案例发布
【典型案例1】
罗某等人制造毒品案
——依法建议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起,罗某购买制毒工具、原料后雇请他人多次在自己家中或租用他人房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5月17日,公安民警将罗某抓获,从其家中和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4561.6克、液体72560克、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四发以及若干制毒物品和工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罗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中,罗某虽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仍依法建议二审法院对其适用死刑。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裁定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执行死刑。
二、案件评析
“坚持少杀慎杀”是我国死刑适用的原则。但在本案中,罗某雇请他人制造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虽具有立功情节,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检察机关牢牢把握对毒品犯罪的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依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建议适用死刑,最终罗某被执行死刑,有效发挥死刑刑罚对毒品犯罪的特殊震慑作用。
【典型案例2】
唐某某贩卖毒品案
——监督立案后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2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闵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时发现,唐某某曾伙同闵某某出资购买麻古500颗用于贩卖,涉嫌贩卖毒品罪未被立案侦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侦查机关对唐某某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唐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唐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二、案件评析
本案系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立案侦查的典型案例。通过检察机关严审细查,依法监督,有效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避免对毒品犯罪打击不力。
【典型案例3】
冯某某运输毒品案
——依法追诉,毒品漏犯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一、基本案情
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黄某某运输毒品案时,发现冯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为黄某某运输毒品提供协助,涉嫌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而侦查机关未将冯某某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应予以追诉。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后,侦查机关对冯某某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青神县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对黄某某、冯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黄某某、冯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9年。
二、案件评析
依法追诉毒品漏犯、漏罪是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途径。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指控犯罪和侦查监督职能,使毒品漏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地打击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4】
陈某某等人运输毒品案
——准确抗诉,被告人由无罪改判有期徒刑7年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陈某某之兄邀约他人筹资前往外省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安排陈某某随行开车。几人在返程途中被挡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毒品“麻古”15237克。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其无罪。2011年11月,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仍宣告陈某某无罪,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会同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大力开展证据补查工作,成功突破同案犯冯某某,获取了关键证据,进一步查明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决定支持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陈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二、案件评析
本案中,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强化刑事审判监督,上下协同,努力完善指控犯罪证据,依法、准确、有效地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使毒品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刑事惩罚,维护了司法公正。
【典型案例5】
毒品罪犯杨某某假释案
——强化刑事执行监督,防止毒品罪犯不当假释
一、基本案情
杨某某因多次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判决生效后被交付监狱服刑改造。因杨某某系涉毒类服刑人员,乐山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建立专门台帐,对其是否遵守监规等教育改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2013年11月20日,监狱提请对杨某某进行假释,检察机关结合台帐信息,经过认真审查,认为不能排除杨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提出了纠正意见。监狱收到纠正意见后,及时撤销假释建议。
二、案件评析
当前,毒品再犯、累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比例较大。在办理此案时,检察机关本着对毒品罪犯从严惩罚、从严改造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假释建议,依法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防止具有再犯罪危险的毒品罪犯被假释出狱,努力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典型案例6】
周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严肃查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职务犯罪
一、基本案情
周某在担任看守所监管民警期间,应涉嫌重大毒品犯罪的在押人员刘某某请求,帮助刘某某联系亲属、传递信件,并提供电话供刘某某与亲属通话,使刘某某获悉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某藏匿地址,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检举立功。公安机关根据刘某某的检举将潜逃的李某某抓获归案。周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周某某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二、案件评析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故意包庇、放纵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品犯罪背后的贪污、受贿犯罪立案查处,是检察机关在禁毒斗争中所肩负的特殊使命。对于这类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始终依法打击,促进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廉洁履行禁毒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