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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成功支持抗诉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并为被害人家属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2025-09-05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省检察院依照二审程序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邓某某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原审被告人邓某某无期徒刑的一审刑事判决,依法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省检察院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向被害人家属申请发放救助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  

  经查,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因对余某某跟别人发信息聊天的做法不满,二人发生争执和抓扯,邓某某先后持水果刀刺中余某某胸、背部,用榔头打击余某某头部,余某某被刺后倒地身亡。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系外伤性心脏破裂死亡。 

  2015年9月23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因恋爱纠纷,使用铁锤、水果刀对被害人余某某实施杀害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既遂。邓某某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案发后并未主动投案反而逃逸,不具有自首情节。其在被害人亲友询问被害人下落时隐瞒真相掩盖罪行,对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至今仍未执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差。因此上诉人邓某某不具有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害人无过错,应当依法予以严惩。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确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绵阳市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经开庭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了如上终审判决。   

  案件办理过程中,省检察院了解到,被害人余某某身后尚有未成年儿子亟待抚养,其父母年迈多病且靠务农为生,经济状况极为困难,而被告人邓某某无力支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遂联合绵阳市检察院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通过调取材料、实地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最终为被害人家属申请救助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 

  2016年11月17日,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和刑事申诉处检察官赴江油市,会同绵阳市、江油市两级检察院和乡镇干部共同将救助金送到被害人家属手中,并详细询问其生活情况,希望救助金能够细水长流,切实解决被害人家属治病、就学等实际困难。同时反复叮嘱当地乡镇和村社干部对其多加关心,监督救助金专款专用,保障幼有所依、老有所养。被害人父母领取救助金时热泪盈眶,对检察机关表达了真挚谢意,并当即表示将妥善保管和使用救助金,尽最大的努力将外孙抚养成人,将来回报社会。